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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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 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 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省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省突发动物疫 情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 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 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2、工作。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 地管理、分级处置,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各 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县级政府要设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 挥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 在农业农村(畜牧)部门。3.2专家组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1)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 议。(2)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 术方案。(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
3、培训和指导, 做好疫情应急预备队的日常培训。(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 建议。(6)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4监测预警4.1 监测各地要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 系。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 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海关、市林业 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 动物疫情监测工作。4.2 预警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 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
4、相应 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 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4.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畜牧) 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 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 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设立 疫情举报电话。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县级以 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 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院 校,海关,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2)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
5、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海关、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 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 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4.3.2 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报告。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要立即 向疫情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报告。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 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 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报 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
6、村(畜 牧)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 内向市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农业 农村局应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4.3.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 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 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 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 人及联系方式等。4.4 病料采集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 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 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 集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
7、厅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 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4.5 疫情认定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必要时, 由农业农村部认定。较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必 要时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一般动物疫情由县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认定。5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所在地县、市级政府和省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根据疫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响应原 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 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 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
8、点,注重分析 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 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 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 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畜牧)部 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 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 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的统一指 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省突发重大陆生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5.2 应急响应5.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
9、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 情(I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国务院或省政 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动物疫情扑灭工作。(1)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 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 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以 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逐级报省政府、国务院批 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 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 具。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
10、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 措施。组织农业农村(畜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 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 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 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 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 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 为,维护社会稳定。(2)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 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11、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 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 标准和规范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 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 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 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畜牧)部 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承担
12、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 主管部门领导下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畜禽养殖 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 发)市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 防疫检查站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 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5) *海关:国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 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参与打击非法 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市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会同有 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暂停使 用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相关动物指
13、定隔离检疫场。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动物疫 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通报,并协助当 地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 情控制和扑灭工作。1.1.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市 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 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 急响应机制。(1)市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 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 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2)市农业农村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 并按照规定向
14、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置情况。(3)县区政府: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政 府或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 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1.1.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W级)的应急响应。(1)县区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的建 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2)县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 报告。(3)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市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 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1.1.4 非突发动物疫情
15、发生地的应急响应。要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 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与疫情发生地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地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 作。(3)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 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 昌带。(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 识。(6)按照规定做好公路等交通检疫监督工作。5.3 人员的安全防护(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 处理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 急处理人员
16、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 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动 物疫情突发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 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 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 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 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 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 防护能力。5.4 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 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 个最长潜伏期无
17、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 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 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批 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 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政府或市级动 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对疫 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政 府或县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省农业 农村部门报告
18、。上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畜牧) 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 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6疫情处置6.1 疫点6.1.1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6.1.2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6.1.3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 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6.1.4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 格消毒。6.2 疫区6.2.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 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6.2.2 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 群动物,销毁染疫
19、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 动物实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 役。6.2.3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 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置有关工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畜 牧)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完善突发动物 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 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 要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 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 真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 疫情监测
20、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 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做好人员、技术、 物资应急储备工作,建立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 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 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 群防群控。2疫情分级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 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W 级)四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疫情处置、解除封锁等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 10个以上县(市、区)发
21、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6.2.4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 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6.2.5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 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6.3受威胁区6.3.1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6.3.2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7善后处理7.1 后期评估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在 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 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 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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