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乘用车外部凸出物》(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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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LB.XXXXX-XXXXICS 43.040.60CCS T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1566XXXX代替 GB 115662009乘用车外部凸出物External projections for passenger car(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GB 11566XXXX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一般要求25 特殊要求36 车辆型式变更与扩展77 实施日期7附录A(规范性) 凸出物及间隙的尺寸测量方法910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
2、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115662009乘用车外部凸出物。本文件与GB11566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删除了“车辆型式”的定义(2009版的3.1);增加了“保险杠”、“ 保险杠覆盖件”的定义(见3.9、3.10);更改了不适用本文件的汽车外表面的部件范围(见4.1,2009版的4.1);更改了风窗刮水器的技术要求(见5.4,2009版的5.4);增加了保险杠覆盖件的技术要求(见5.5.4 );增加了发动机罩后边缘的范围描述(见5.8.4);增加了车辆型式变更与扩展(见第6章);
3、增加了实施日期(见第7章);删除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UN R26章条编号对照(2009版的附录A)。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1989年首次发布为GB 11566-1989;1995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乘用车外部凸出物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GB/T 15089中的M1类车辆外部凸出物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其检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1类车辆的外部凸出物。 本文件对停止及行驶时的车辆都适用,但不适用于外部间接视野装置,也不适用于牵引装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
4、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外表面 external surface车辆的可见表面,包括发动机罩、行李箱盖、车门、翼子板、车顶、照明及灯光信号装置和可见的加强组件等。3.2 底线 floor line按以下方法确定的线:取一个半角为30的圆锥体(自行确定锥高,以操作方便为原则,锥顶向上,锥轴与水平面垂直),使其沿一满载车辆的外表面可接触的最低位置连续接触,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迹即是底线。确定底线时,不考虑起重器支承点、排气管或车轮的因素。车轮上
5、的拱形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连续光滑表面,在确定汽车两端的底线时,应考虑保险杠。对某一具体车型,锥体接触点可能在保险杠的端头或在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点,应取最下面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3.3 圆角半径 radius of curvature最接近零件的圆形的圆弧半径。3.4 满载车辆 laden vehicle装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的车辆。如果车辆装备有液气、液力或空气悬挂装置,或随载荷变化的自动稳定装置,应按制造厂规定正常行驶条件下的最不利状况装载。3.5 汽车最外边缘 extreme outer edge对两侧而言,指与汽车的Y平面平行且与汽车两侧最外边缘
6、相切的两平面;对前后端而言,指与汽车X平面平行且与汽车前/后最外边缘相切的垂直横向平面。在确定汽车最外边缘时,不考虑以下凸出物: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及轮胎气门嘴;装在车轮上的防滑装置;间接视野装置;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及后(侧)位灯及驻车灯;装在汽车前/后端保险杠上的零件、牵引装置和排气管。3.6 凸出物的尺寸 the dimension of the projection车身板件上装配的零件的凸出物的尺寸。按照附录A.2描述的方法测量。3.7 车身板件标定线 the nominal line of a panel按附录A.2.2的方法,用直径为100 mm的球体对某一板件表面测量时,通过最
7、初与最后位置的两球心的连线。3.8 天线 aerial为了发射和/或接收电磁信号所使用的装置。3.9 保险杠 bumper车辆前部或后部较低的外部构件,包括在车辆发生低速正面碰撞或后部碰撞时保护车辆的所有结构及附件。3.10 保险杠覆盖件 bumper cover保险杠非刚性外表面,通常延伸至车辆前部或后部整个宽度。4 一般要求4.1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汽车满载,车门、车窗及各种入口的盖板均处于关闭状态时,外表面位于以下位置的零部件:高于地面2 m的零部件;低于底线的零部件;在工作状态或静止状态下,均不能被直径为100 mm的球体所触及的零部件。4.2 车辆外表面不应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以及由
8、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朝外的凸出物。4.3 车辆外表面不应有可能刮到行人、骑自行车或摩托车的人的朝外零件。4.4 车辆外表面凸出零件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 mm。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凸出外表面不到1.5 mm的零件以及凸出外表面1.5 mm以上、5 mm以下但零件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零件。4.5 车辆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A)硬度60 HA时,圆角半径可小于2.5 mm。在测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当不能用邵尔(A)硬度方法进行硬度测量时,可用比较测量法进行评价。4.6 除第5章特殊要求中有明确规定外,以上4.1至4
9、.5的规定均适用。5 特殊要求5.1 装饰件5.1.1 对凸出支承面超过10 mm的装饰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装饰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 N的外力时,该装饰件应能收缩到支承面之内、脱落或弯曲变形。本规定不适用于散热器格栅上的装饰件,这些装饰件只需满足第4章的一般要求。在施加100 N的力时,应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 mm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行,应采用等效法。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的部分凸出高度不应大于10 mm。这些凸出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满足4.2的规定。如果装饰件安装在一个基板上,则认为基板属于装饰件,而不属于支承面。5.1.2 车辆外表面上的保护装饰条或防
10、护件不受5.1.1的限制,但应可靠地固定在车辆上。5.2 前照灯5.2.1 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配光镜外表面的凸出高度应不超出30 mm且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 mm。如前照灯安装在一个外加的透明面之后,凸出部分应自最外的透明表面测量。凸出高度按附录A.3规定的方法测量。5.2.2 可收缩式前照灯无论处于工作位置或收缩位置都应符合5.2.1的规定。5.2.3 5.2.1的规定不适用于埋在车身板件内或外伸在车身板件上的前照灯,但车身板件应符合5.9的要求。5.3 格栅及间隙5.3.1 4.4的规定不适用于固定元件或活动元件(包括进出风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热器罩)间的间隙宽度
11、小于40 mm,且此间隙是有功能要求的情况。当间隙宽度在25 mm40 mm之间时,圆角半径不应小于l mm;若间隙宽度等于或小于25 mm时,其外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0.5 mm。两相邻元件之间的间隙宽度按附录A.4所规定的方法测量。5.3.2 形成格栅或间隙的每个元件的前端与侧端的接合处应该是圆滑的。5.4 风窗刮水器5.4.1 风窗刮水器的转轴(见图1中1)应带有保护罩(见图1中1.1),其圆角半径应满足4.4的规定,其端部面积不应小于150 mm2。支撑件(前部和主要部分,见图1中2、2.1)的圆角半径应满足4.4的规定。如是圆形盖,在离最高凸出点不大于6.5 mm处测量时,应有15
12、0 mm2的最小投影面积。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也应满足此要求。5.4.2 刮水器刮片(见图1中4)不受4.4规定的限制,如果存在刮片支承件(见图1中3)、副支撑件(见图1中2.2)、支撑件前部与主支撑件间的功能性铰链(见图1中5)、主副支撑件接合处(见图1中6),也不受4.4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零件上不应有尖角或刃口。5.4.3 刮水器处于停放位置应符合5.4.1和5.4.2的规定。标引序号说明1刮水器转轴;1.1保护罩;2支撑件前部;2.1主支撑件;2.2副支撑件;3刮片支撑件;4刮水器刮片;5功能性铰链;6主副支撑件接合处。图15.5 保险杠5.5.1 保险杠两端应向车辆外表面弯曲,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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