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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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及其授权经办机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要件,是指各类个人贷款业务在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客户分析与评价、决策与实施及贷后管理过程中以各种形式形成的重要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电子审批流申报、审批过
2、程中使用、产生的各类授信业务重要资料。 第三条 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符合本行有关区域、产品、客户群等维度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行个人住房类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经营类贷款均适用本办法。以国债、本行存单、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质押,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行政策性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负责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制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个人贷款定价政策。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
3、职责。负责优化信贷管理系统;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个人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八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负责完善个人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调查及评审指引;逐步完善以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方法。 第九条 总行营运管理部职责。负责制定放款审查的相关制度,并具体负责地区个人贷款的放款审查(个人质押贷款及政策性贷款除外)。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具体负责个人贷款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并对借款人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和定期检查。 第三章 贷款要素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期限。本行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
4、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资信情况、所申请贷款产品等因素,依据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个人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并结合本行相关业务、产品制度规定,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在确定利率水平时,应充分考虑借款人风险程度、综合贡献度和经济资本回报要求等因素。 贷款利率设置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方式。个人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为基准,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范围内浮动,一年以上贷款原则上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三
5、条 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还本付息方式包括以下四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原则上不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贷款本息归还周期可按双周、按月或按季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方式。个人贷款应根据具体贷款产品及借款人状况,合理确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信易贷产品除外),保证人及抵质押物应符合本行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支付方式。个人贷款的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
6、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符合以下情形的,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本行相关产品政策对受托支付触发金额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条件。向本行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 (一)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 具有本行经
7、办机构所辖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 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 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 (六) (七)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资料。借款人向本行申请个人贷款,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以本行规定的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根据本行相关贷款产品制度规定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调查人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结论性调查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1借款人是否真实存在,申请人是否为借款
8、人本人; 2借款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经常居住地是否属于本分支机构业务开展辖区; 4借款人年龄、工作行业、单位、工作年限、职务、职级、收入、教育程度、信用等级、居住条件等是否符合所申请授信业务品种的相关要求。 (二) 借款人收入 1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收入项目及额度,包括工资薪金收入、股权红利收入和货币性资产增值收入等; 2借款人名下其他资产的种类及额度,包括银行存款、债券、理财产品、不动产、保单等; 3借款人如为自雇人士,应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资料和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 (三) 借款用途。 1借款人贷款用途是
9、否明确; 2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同时符合所申请信贷品种的相关要求(如消费性用途要求、首付款要求等); 3借款人是否已经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佐证; 4借款人所提供的证明其贷款用途的佐证是否合理、真实、有效。 (四) 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1借款人征信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有连续违约、恶意违约历史; 2借款人家庭日常现金流出项目及额度; 3借款人还款方式是否合理,每期还款额是否超过其还款能力; 4收入偿债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 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1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所申请信贷品种的相关要求; 2保证人担保意愿是否自愿、真实;保
10、证人为自然人的,其信用等级、职业职级、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所申请信贷品种的相关要求;保证人为法人的,是否符合本行担保机构准入的相关要求,是否已签订合作协议; 3抵质押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质押物由第三人提供或有共有权人的,相关权利人身份、抵质押意愿及与借款人的关系是否明确、合理; 4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所申请信贷品种的相关要求; 5抵质押物是否合法、真实,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相对应; 6抵质押物是否易于变现、变现价值是否可覆盖本行债权。 (六) 结论性调查评估意见。调查人应综合评价借款人还款能力、资信状况、担保情况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
11、式、担保方式及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条 贷款调查方式。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 以信用、保证方式申请的个人贷款,应坚持双人、独立调查的原则进行贷前调查。以抵押、质押方式申请的个人贷款,调查人应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抵质押物的坐落(位置),是否毁损、权属状况、保管方式、变现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的管理要求。本行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并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管理与风险管控。 分支机构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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