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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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总发201054号,2010年4月30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个人贷款必须明确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挪用,不得用于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及相关部门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五条 贷款经办行发放个人贷款须遵守总行制定的不同贷款品种操作规程
2、,实施差别化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自然人。第七条 个人贷款种类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其他面向个体自然人贷款。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我行个人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能够提供我行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六)我行
3、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九条 贷款经办行依据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按照总行不同贷款品种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十条 个人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式、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我行相关规定或不同贷款品种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按总行不同贷款品种的规定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与审批第十二条 我行在开展个人贷款各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尽职调查、贷审分离、分级审批原则。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我行个人贷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且必须按照我行不同种类个人贷款操作规程要求提供相
4、应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并按总行统一格式要求做好面谈记录工作。通过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六)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经办行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
5、和调查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初审意见,按格式要求撰写调查报告(意见),并报信贷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贷款经办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意见)及有关资料,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我行个人贷款相应管理流程报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严禁化
6、整为零、超权限发放。第十八条 信贷审批部门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第十九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经办行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第五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条 个人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贷款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本行按不同贷款品种制订相应合同文本,经办行原则上使用总行统一下发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格式合同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样本,应按规定报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审查批准。合同正式签署前,必须对合同
7、填写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第二十一条 贷款经办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个人贷款资金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三条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对外投资、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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