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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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山县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山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管理,规范个人 建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安全健康 发展,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通山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山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自建房的规划、建设、 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个人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建设、维修私 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条 通山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管理范围以通山县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中心城区城
2、镇开发边界线及城市重点发展 区域划定。主要包含城市老城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及拟建 设的通山大道等重点发展区域(具体详见范围控制图)。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 通山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自建房按照“从严控制、 分类施策、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 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 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 合格证明。(二)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二条通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中心城区范围内违 法建设个人自建房的拆除及善后工作,建立健全个人自建房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3、。督促镇(乡)、县直相关部门开 展个人自建房巡查、控违和危房安全隐患排查。第二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 个人自建房违法用地查处、用地与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工作。 明确规划保留村民点名录,指导镇(乡)编制规划保留村民点 建设详细规划。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 限额以上个人自建房建筑施工许可、验收工作。开展施工质量 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建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个人 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加强对改 变房屋承重结构维修活动的指导监督。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个人自 建房规划批前、批后监管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4、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 村、林业、市场管理、文旅、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 同做好个人自建房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自管理范 围内规划保留村民点建设详细规划,承担辖区内个人自建房申 请受理、初审及组织现场踏勘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个人自建 房日常巡查、控违、执法、危房排查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乡) 人民政府开展个人自建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危房安全排查 工作,及时劝阻和上报违法建设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房个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相 关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不得阻挠执法人员依
5、 法执行公务。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 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房 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接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恢复原状或者 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第三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 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
6、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房屋安全 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违反 国家、省有关禁止性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镇(乡)、社区(村)及其工作人 员在个人建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 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一)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二)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和虚假证明材料的;(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 定及时处置的;(四)参与或支持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
7、者故意隐瞒 情况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行为。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的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违法 用地、违法建设、阻碍执法等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 权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个人自建住房是指房屋 层数三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方米以上的。第三十六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由通羊镇、南林镇、大路乡 政府负责管理的区域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 部门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禁止除安置点及保留村民点以外的新征
8、地 建设房屋。第五条 以下区域禁止新建、重建个人住房。(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控制线、水库河流湖泊管理保护 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山体保护线及高压电力廊道、 公(铁)路、油气输送管道两侧安全防护用地范围内。(二)经评估,存在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区域。(三)棚户区改造区域、土地拟征收区域及通山大道两侧 各200米区域(已确定的安置点及保留村民点除外)。(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五)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非居住用地。(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保护范围内。第六条 中心城区内个人住房原则上只减不增,既有合法 个人住房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一)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实
9、施所在区域土地征收时, 由县、镇(乡)两级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部门(机构)依法对 既有房屋所相对应的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地上附着物进行 补偿。(二)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房确需拆除的,且房屋产 权人在通山城区没有其他住房的,经批准后可以拆除重建;有 其他住房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或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确 保不危及他人生命财产,相应证照记载的土地和房屋面积予以 确认,其合法权益在实施所在区域土地征收时参照本条第一款 处理。(三)既有房屋被鉴定为B、C级危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可以对房屋进行维修,在消除危险后继续使用,但不得拆除重 建、不得增加房屋层数和建筑面积。(四)因城市道路建设造成道路沿线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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