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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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2、,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3、。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总会计师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参与的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学校预算、会计、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财务机构内部
4、科室设置。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薄。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需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其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并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人员数量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负责人需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财会专业技术岗位是学校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
5、财务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学校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校资源计划管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应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
6、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第十五条 学校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年度预算方案需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六条 学校对校内单位(部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加专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专项补助根据上
7、级政策和学校财力,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七条 学校对二级教学单位实行二级预算管理,二级预算由学院(部)根据自身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需要,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自主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处;其他单位(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申请并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对二级学院(部)和其他单位(部门)的预算及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依据学校财力状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有关单位执行。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财务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
8、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年度预算批复前确需支出的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确定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学校每年按预算收入的3%安排预留经费,用于安排因不可预见或突发事件无法列入年初预算,又必须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预留经费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校长授权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1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在校长授权下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3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交校党委会审定。第二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
9、促进预算的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处负责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决算工作。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在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依法多渠道筹集
10、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需履行审批程序,使用合法票据。校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各单位(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结算分配和使用。不得设立“账外账”、 “小金库”、公款私存,不得截留、坐支各项收入。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时,凡使用学校的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
11、场地、水电及其它资源,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学校缴纳资源使用、占用补偿费用。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以及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列虚报;大额支出应严格履行事前申报论证、招投标、验收、审计等程序。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
12、人应及时编制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校内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考核。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三十一条 学校需建立健全各类经费的审批规定和各级经费审批人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校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
13、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审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
15、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清查等管理制度。财务处
16、会同存货管理部门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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