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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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 自治区关于住房 公积金管理的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 钦州市住房公积 金具体管理办法钦政发20227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清单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具体工作事项严格执行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 度、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对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中心各项业务操作 规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条例。负责中心内部审计工作,稽核住房公积金 业务各项政策法规、业务流程、权限执行 情况、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审批资料的 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会计 核算、费用使用及相关经济活动等业务工 作的稽核。负
2、责对年度目标管理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稽 核。(二)对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存在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被检 查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制发行政处 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规定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 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 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
3、变更注、销缴存登 记,或者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 封手续的,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经责令限期整改 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 政决定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中心原行政决定,但单位仍 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项: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二、监督检查内容申请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执法检查: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
4、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二)日常检查:结合提取业务分类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开展租 赁提取、异地购房提取的检查。(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方式,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和 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实施检查 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问询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 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监督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获取相关调查资料。(五)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
5、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确认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制发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束监督检查程序。(二)对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应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制发行 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职工采用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 的,追回提取款项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骗取人处以提取金额 5%至10%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
6、存余额的,追回被骗 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借款申请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三、监督检查方式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执法检查: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 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 次。(二)日常检查: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开展 对连续缴存时间短、首付款真实性等情况贷款申请人的检查。(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对本市住房公积金个
7、人住房贷款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方式,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和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贷款支持住房消费情况的真实 性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问询笔录,交当 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 案。(四)监督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获取相关调查资料。(五)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确认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制发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束监督检查程序。(二)对逾期不
8、纠正违法行为应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制发行政 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规 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职工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回被骗取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 金额5%至10%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四项:对相关共性权力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行为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相关行政权力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及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重点抽查;(二)举报核查
9、。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发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相关共性权力事项所禁止和限制事项。(二)对相关共性权力的内容以及履行情况,每季度一次按照 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反馈被查人并上网公示。(三)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监督 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 制,按时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按时 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事前准备。通过对网上企业登记资料、备案材料等统计 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共性权力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 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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