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17天安人寿吉相伴两全保险条款0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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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人寿吉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1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20202 21 1 两全两全保险保险 0 02121 号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1 15 5个个自然自然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 扣除保单工本费扣除保单工本费1.4
2、1.4 被保险被保险人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3 3 您有保单您有保单质押质押贷款的权利贷款的权利3.3.5 5 您有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的权利3.3.6 6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1.61.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您解除本保险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1.6 6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3.2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
3、,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4.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5.4 地址变更
4、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6.释义释义 6.1 周岁 6.2 现金价值 6.3 保单生效对应日 6.4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5 身体全残 6.6 意外伤害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6.12 指定鉴定机构 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5、 责任免除 3.3.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保单质押贷款 3.6 保险费自动垫交 4.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 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未还款项的扣除 4.6 诉讼时效 5.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天安人寿吉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2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
6、司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吉相伴两全吉相伴两全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1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7 天至 70 周岁周岁(详见释义)(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2 1.2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31.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7、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 1.4 4 犹豫期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自本公司本公司收到收到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申请之日起,本
8、,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1.5 1.5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变更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 1.6 6 您您解除合解除合同的手续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本公司自收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
9、起 30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71.7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天安人寿吉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3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1 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
10、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分别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或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三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 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
11、3.2.3.1 1 满期满期生存生存保险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100%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3.2 2 身故身故或身或身体全残体全残保保险金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身体全残(详见释义)(详见释义)处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内日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处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日后后,本公
12、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0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6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4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120%(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或
13、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意外伤害(详见释义)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2.4 2.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毒品(详见释义);天安人寿吉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4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无合
14、法合法有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3.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交纳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
15、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3.23.2 续期保险续期保险费的费的交交纳纳、宽限、宽限期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保险费。3.33.3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中止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
16、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43.4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恢复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3.5 5 保单质押保单质押贷款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
17、单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3.3.6 6 保险费自保险费自动垫交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此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现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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