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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 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 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 获得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 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 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研 究 生 签 名 : 时 间 : 年 JT月 1X0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
2、位论文。同意中 国青年政治学院可以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学位论文 的 全部或部分内容。 研 究 生 签 名 : # 时间:年 1 月 m 导师签名 : 时间 :2/上年上月 2上曰 摘要 2014年 8月 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 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随后,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相继挂牌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由 此,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正式由理论研究走向司法实践,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 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这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然而,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毕竟只是区域性的统
3、一,仍然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 的一致性。未来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究竟应当如何进行,还有待从改革试点中总结经验教训以 及 进一步的讨论研究。本文将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国外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制度 设计和相关运行机制进行分析,通过比对,明晰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方向,并结合国外 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和运行的经验教训,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具体构想。 当然,对于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我们首先要明晰的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立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之所在。然后,在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过程中,管辖权的冲突解决,受理案件的类型,案件 的审理模式,技术难题的解决办法,相关专业人才的遴选、培养办法以及诸如法律
4、修订、秘密保 护等相关制度的完善方案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所在。 关键 词:知识产权法院;三审合一;建立构想 Abstract On August 31, 2014, the tenth meeting of 12th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have passed a bill called the decision of establis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in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And then, these three
5、courts established their ow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successively. This mea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have officially came into practice from theory. Its also a big and significant step, as well as a milestone for our countrys intellectual property judicial reform. However, the establishmen
6、t of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after all, is only regional unity, It is still difficult to achieve nationwide consistency at present. We need to learn lessons from pilot reform and have a further research from papers to know how exactly to proceed the establishment o
7、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will discuss the specific IP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comparing the IP trial institutions in other country, in order to make sure the direction of establishing speci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our country and come up with a specif
8、ic idea of establishing th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with the help of our countrys experience. Of course,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settlements, we must first clear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We will put emphasis on
9、such themes - settlement of judicial confliction, the type of accepted cases, the trial mode of cases, solutions of technical problems, selections and training methods of relevant professionals involving the legal amendments and secret protection.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Three trial
10、integration, Conception of Establishing 弓 I f . 1 一、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 . 2 (一) 改革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 2 (二)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改革探索 . 3 二、 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7 (一)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立的必要性 . 7 (二) 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可行性 . 8 三、 主要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院的机制分析 . 11 (一)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 11 (二) 德国知识产权法院 . 12 (二)曰本知识广权尚等法院 . 13 (四) 韩国专利法院 . 14 (五) 欧洲统一专利
11、法院 . 14 (六) 我国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法院 . 15 (七) 经验和启示 . 16 四、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 17 (一)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模式选择 . 17 (二) 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 具体建议 . 18 (三) 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 24 關 . 27 参考文献 . 28 谢射 . 30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引言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推进,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凸显,知 识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更好 的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如何更
12、好的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无疑是这 一问题的核心。200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这一课题被列入 “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 项目的一项子课题开展研究。 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发 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在纲要中,首次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作为战略目标的一部分,并进行了 一系列的审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013年 11月 1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十 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 次全体会议决定中提出 : “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 产权法院 ” 。 此后,各界对此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 2014年 8月 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3、第十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随后,北京、上海、广州 三地先后挂牌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 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完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然而,北京、上海、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毕竟只是区域性的统一,仍然难 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欢呼过后,我 们仍需冷静思考,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方向何在。本文希冀通过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司 法保护机制和国外相关机制的探究,从中获取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启示和经验,提出我 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构想。 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审
14、判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 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有赖于科技创新;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样有赖于科技创新的支撑。而知 识产权通常就是科技创新的直观反映,因而知识产权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占据核心地位。纵观历 史,国家和民族的强大与否,很大程度源自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而当今世界,国力强大者, 均是知识产权强国。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则会直接影响到自主创新的各个方面,所以,为更 好的满足国家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的相关司法需求,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推动创新 型国家的构建,就应当着重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要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 度,就应当深入研究和分析当前我国知识
15、产权审判制度的具体情况,找出症结所在,才能更好 的 发展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一)改革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1、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及其审理模式 根据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 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对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审理,第一审 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但同时规定了著作权和 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部分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 由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 改革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是将案件根据不同的类型
16、分到不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即将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交由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因为审理的是民事案件,所以也习惯称为民三庭或 者民五庭。在审判组织的组成和审理程序上和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是一样的,刑事审判和行政审 判则依照其案件性质划归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 三审分立 ” 。 2、 改革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资源分配不合理 现有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划分与其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在级别和地域上并没有太大 的差别,然而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本 身所具有的较强的技术性和较高的专业性,在案件审理时需 要较高的技术类手段和较为复杂的认定标准,将知识产权案件和其他案件放
17、在同一法院体系内审 理会使得法院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大大增加。之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知识产权纠纷案 件数量稀少,故而这个问题没有显现。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也随之而迅速 增多,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资源短缺和分配不合理这一问题也就凸显出来了。 我国东中西三部的社会经济状况差异较大,但法院的设置都是根据行政区划进行配置,即司 法资源分配上无较大差异。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起来 后,知识产权案件也大量出现,但司法资源并 未有相应的明显增加,导致司法资源短缺。而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较少,但仍然根据行政区 划配置了相应的司法资源,最终出现了司法资源闲置的问题。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
18、位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 (2) “ 三审分立 ” 造成的管辖冲突 在 “ 三审分立 ” 的审判体系下,如果遇到一个复杂案件,该案件涉及到民事、刑事和行政三 个领域中的某两个领域,或者三者均有涉及,则案件究竟由谁进行审理就会存在争议,即存在管 辖权的冲突问题。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者对于知识产权案 件的管辖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复杂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就更为显著和复杂。例如,当前主要是 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初审,然而在刑事诉讼案件上并没有对知识产权案 件进行区别对待,而是依照普通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知识 产权刑事案
19、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较为严重的 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在程度上达到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程 度或者数额的,民 事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才会转化为刑事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 而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则知 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可能会被科以刑罚,此时相较于民事领域的案件审理应当更为审慎,对司法水 平的要求也应当更高。但是,依照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对案件审理水平、审慎态度等 各方面要求更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却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使得知识产权领域刑事 案件的审理要求低于民事案件,这从法理上讲显然是不科学的。同时,还会出现基层法院审理了 知
20、识产权刑事案件,对于被告人作出了有罪认定,而民事审理中上级法院 却作出了被告未构成侵 权的判决,两者相互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改革探索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稳步提高和产业转型的稳步推进,知识和技术创新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 献力量日渐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随之日渐增多,现行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步显露,诸如 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管辖权冲突、案件处理效率低下、诉讼周期较长、裁判尺度不统一、审判 人员水平良莠不齐等。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全国许多地方都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 “ 三审合一 ” 的试点改革工作。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
21、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 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的要求, 2014年底,北京、上 海、广州三地先后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探索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 一步。 1、 “ 三审合一 ” 审判模式 (1) “ 三审合一 ” 典型代表介绍 “ 三审合一 ” 模式,就是把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 我国刑法第 216条规定: “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 ;第 214条规定: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总之,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 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数额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3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 权案件,集中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理的模式。 “ 三审合一 ” 的尝试,最早由上海浦东法院 率先展开, 2004年知识产权 “ 三审合一 ” 试点工作在全国法院自下而上广泛展开,至今已形成了 诸如 “ 浦东模式 ” 、 “ 南山模式 ” 、 “ 福建模式 ” 、 “ 武汉模式 ” 、 “ 西安模式 ” 、 “ 重庆模式 ” 等多个具 有典型代表性的审判模式。 “ 浦东模式 ” 1994年 6月,全国第
23、一家知识产权审判庭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 1995年,吉列公司的 “ 飞 鹰 ”商标因为多次遭到侵权和假冒引发多起案件,既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对假冒商标的刑事 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又有商标侵权的个体户不服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还有吉列公司起诉其他公 司的民事案件。案件受理后 ,该院及时组织知识产权庭、刑庭、行政庭携手办案并及时审结,受 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引发了该院对 “ 三位一体 ” 审判模式的思考。 1996年,浦东新区法院 开始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新模式进行探索。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 庭建立了一整套知识产权 “ 立体 ” 司法保护机制,并逐步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
24、 “ 浦东模式 ” 。 即由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按照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 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一模式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同一案件涉及 民事、刑事、行政 纠纷时存在管辖权冲突的问题,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也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 人员的专业特长,保证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 南山模式 ” “ 南山模式 ” 又被称为临时性三审合一模式,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创设。它是由知识产权民 事法官、刑事法官和行政法官临时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临时性 “ 三审合一 ” 模式。 “ 福建模式 ” “ 福建模式 ” 又称为半立体性 “ H审合一 ” 模式,它
25、是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单独分由刑庭审 理,民事和行政案件则统一由一个审判庭合并审理。 “ 武汉模式 ” “ 武汉模式 ” , “ 武汉模式 ” 与 “ 浦东模式 ” 有一定的相似性,二 者均在基层法院设立知识产 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同时,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以民事纠纷为主, 而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较少,这两类案件也因而较少的特点,将武汉市所有的知识产权刑事纠纷 和行政纠纷划归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即该院管辖辖区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同时, 武汉市内其他区的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也由该院管辖。该模式最大的优点是根据知识产权案 件所独有的特点将一审案件充分整合到一个辖区
26、法院,较好的整合和节约了审判资源,准确、高 效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 西安模式 ” 经西安市公检法 联席会议研究,依据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检察院起诉的级别由区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进行。一审案件案号分 杨志祥,梅术文,龙龙: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完善 兼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第 45条的实施,东岳论丛 2012年第 11期。 杨志祥,梅术文,龙龙: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完善 兼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第 45条的实施,东岳论丛 2012年第 11期。 杨莉: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浅论,赤峰学院学报 2014年第 7期
27、。 3孙海龙:设置综合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理论思考与路径选择,司法调研 2011年 4月,总第 62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 别为民知初字、刑知初字和行知初字,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在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审理, 但要求吸收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采取类似做法,将 知识产权三类案件的案号以 “ 知 ” 字当头,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同时,江苏高院规定负 责指导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和行政审判业务的是高院的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 “ 重庆模式 ” 重庆高院于 2008年 10月实施了 “ 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 ” 的知
28、识产权审判管理模 式,提出三级法院知识产权三类案件的案号均是 “ 知 ” 字当头,其中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知识产 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指导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 审判工作。 (2) “ 三审合一 ” 试点模式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 “ 三审分立 ” 模式, “ 三审合一 ” 模式所带来的优势显而易见,然而毕竟其只属于司 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尝试环节,依然存在许多不彻底和不合理的地方: 缺乏合法性依据 “ 三审合一 ” 的实质是打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案 件受理和审判业务分工的硬性规定,这与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的原则相 悖
29、。从理论上讲,司法的本质在于依法。目前,我国进行的司法改革具有有浓厚的行政命令的性 质,即法律并未进行相应修改, “ 试点 ” 的进行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由 于试点法院和非试点法院各自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存在差异,因此就有可能导致相同或者相类似案 件在 试点法院和在非试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同。这样的做法,显然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 改革的严肃性,也有违司法改革的初衷。 程序冗长,案件审理效率低 由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程序存在差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程序的相 互等待和拖延,从而使得案件审理程序变得冗长,案件审理效率低下。例如,一个知识产权案件 同时存在民事纠纷
30、和行政纠纷,则民事程序需要等待行政程序中的纠纷解决结果,然后才能处理 民事纠纷,延长了案件的诉讼周期。 缺乏整体平衡性 在当前的情况下,法院所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以民事纠纷为主,而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则相 对较少,长时间这样的话,就会使得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司法理念被民事诉讼逐步同化,脱离 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执法尺度。 同时,进行 “ 三审合一 ” 试点改革的法院当中,只有武汉等少部分试点在二审时依然实行 “ 三 审合一 ” 制度,大多数地区二审时依旧采用的是民、刑、行三种案件分离审理,即一审和二审法 院之间对于管辖和审理模式没有对应的制度设计。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之间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 更加容易
31、导致案件审理脱节,出现案件审理秩序混乱的局面。 而且, “ 三审合一 ” 试点法院的知 * 5 孙海龙:设置综合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理论思考与路径选择,司法调研 2011年 4月,总第 62期。 孙海龙:设置综合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理论思考与路径选择,司法调研 2011年 4月,总第 62期。 ,潘剑锋:从 U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法学 2000年第 8期。 _s:胡淑珠:试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 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知识产权 2010年第 4 5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 文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 识产权审判庭通常是按照大民事的格局来设置机构,所以知识产
32、权庭通常称为民三庭(或民五庭)。 也就是说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出现了名不符实的问题,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 脚的,并且在开庭审理时的称谓、案号的编写等方面也存在着冲突问题。 缺乏专业性 “ 三审合一 ” 模式只是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专门由相应的知识产权庭进行处理的问题,即只 是解决了外在的专业性要求;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技术纠纷这一内在专业性要求并没有得到实 质解决。“ 三审合一 ” 模式下,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主要依赖于通过专家证人或者专业机 构技术鉴定来解决技术问题,而审判人员的专业性能力未必就得到了提升。同时,诸如 “ 南山模 式 ” 下,存在临时专门法庭的情形,这就使得知
33、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时还要从不同的审判庭临时 抽调法官来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更加会受到影响。 2、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 京、上海、广州三地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该决定和三个地区建成的法 院来看,知识产 权法院主要具备如下几个特征:第一, “ 两审合一 ”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而并未将刑事案件纳入统一管辖;第二,根据该决定,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设定为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 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由
34、其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主审法官实行员额制,对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区分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和审判人 员,精简非审判人员;第四,案件受理各有侧重,如将第一审知识产权 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统一划 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五,突破了区域界线,例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全省专 利和植物新品种等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除深圳外,广东省其他中级法院不再受理该类一审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回应了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相关司法需求,在跨区域管辖这 一问题上做出了重大突破,审判人员的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的专业性, 总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
35、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其依然存在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1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问题没有解决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 “ 两审合一 ” ,然而对刑事案件则 未做规定。现阶段未将刑事案件纳入统一管辖,其一是考虑到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与民事、行政差 异较大,不易协调的问题;其二则是考虑到刑事案件需要公安、检察机关的参与,需要协调的环 节过多,不利于试点阶段工作的开展。 * 11 (2)整体平衡性依然缺乏 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14年 8 jj 31 U。 11余杰:浅析域外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示和借鉴,中国发明
36、与专利 2015年第 1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二、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改革试点,则此三家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均为非试点,其 必然与其他非试点地区法院在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等问题上存在差异,审判标准无法实现全国统 一;同时,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的案件,二审由三家法院所在地的高院进行审理,但高 院并未进行改革,依然是三审分立的模式,故依然存在上文中所说的一审和二审法院之间难以对 接,容易出现审理脱节等问题。 (3) 案件审理压力较大 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本就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集中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众多,之前由各 自所属辖区内众多管辖
37、法院审理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后,完全集中划归知识产权法院一家 法院进行审理,案件数量巨大,给法院和法官办理案件带来了巨大压力。比如,未建立知识产权 法院前,北京市三个中院 2014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约为 18000件左右 12,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建立后,该院仅有25名法官, 以此计算,或者即使案件受理数有所下降,每一位法官依然面对 着巨大的案件审理压力。 当然,无论是 “ 三审合一 ” 模式还是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都只是一 种尝试性的改革办法,是一种创新的司法改革探索,而并非终极解决方案,因此,存在一些不足 和问题都是正常的,而我们所要考虑的是从这些探索中不断吸取经
38、验教训,为最终知识产权审判 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二、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呼声一直不断,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三 中全会提出 “ 探 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 之后,呼吁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人群越来越多,相关 论述和建议也不断提出。主流观点认为,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更好的 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目标,为更好地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接轨奠定坚实的基础,向世界表明 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总而言之,建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具有极高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 (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立的必要性 1、提高审判效
39、率,降低诉讼成本 在市场经济时代,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新颖性的作用愈加突出,能否抢占市场领先 地位,直接关乎一个企业的发展成败。对企业而言,失去抢先占领市场的机会所带来的损失远高 于被侵权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中,高效而准确的解决纠纷无疑是最重要 的。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通过设置更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专业的知识产权法 余杰:浅析域外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示和借鉴,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5年第 1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二、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官,能够直接解决因为管辖和诉讼程序等因素造成的 审判制度繁琐和因法官对专业技术的理
40、解不 足而导致的诉讼延时等问题,从而实现诉讼成本的降低。 2、 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整体平衡 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可以有效的避免 “ 三审分立 ” 所造成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同时也可 以避免 “ 三审分立 ” 和 “ 三审合一 ” 模式均存在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之间诉讼程序难以对接, 出现审理脱节,审理程序混乱的问题,即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来消除上下级法院间存在的制度衔 接不上的问题。 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还有一个尤为突出的优势是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更好的维护法律 权威。正如 2013年 11召开的第一届亚太知识产权论坛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主 旨演讲中所述,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41、,才能让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成为现实。首先,能够使得 知产案件全流程的专门化,目前还仅实现了审理阶段专门化;其次,能够突破地域限制,解决知 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地域差异问题, 13从而才能在全国范围内真正的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的 统一。 3、 降低案件审理压力 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知识产权案件大量增加;同时,由于知 识和技术的高精尖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越来越高 ,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而目前的知识产权 审判制度和审判人员配置却没有相应的改进和增加,审判人员案件审理压力越来越大。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立,有利于理顺相关程序与制度,简化冗余的程序,提升办案效率; 其次,知识
42、产权专门法院建立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法官的编制设立,从而从专业 性和人员配置两个方面来降低案件办理压力。 (二)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可行性 1、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内在因素考量 国外机构通过对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模式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如下几个考量的因素 : 建立和维护知识产权法院的大量投入是否值得;是否有足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供知识产权法院 处理;是否有足够的具有知识产权知识的法官;法院的建立是否更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 14 首先,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可以从整体上较好的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司法资源短缺、管 辖冲突、缺乏整体平衡性和专业性、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推动知识产权司
43、法保护制度的发展, 充分发挥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从而有利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大局,保障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树立我国 13许前飞:第一届亚太知识产权论坛上的 _+:R演讲 :创新知识产权句法模式打造中国句法的升级版, http:/ 881079.html, 2015 年 3 月 8 日。 14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研究, http:/iipi.org/2012/05study-on-specialized-intellectual-property-courts-published, 2015 年 3 月 10 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二、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象。诚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势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后续的 专业人才培养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的推进,同样需要巨大的花费。总之,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的投入是巨大的,然而,相对于其所能发挥的推动国家战略发展,提升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 作用而言,这些巨大的投入都是不足道的,也是非常值得的。 其次,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日渐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步普及;同时,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 不同群体对于创新的认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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