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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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全资所有、控股、作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子公司),以及间接出资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间接控股子公司)。第三条第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尽职高效”的原则,健全财务
2、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财政部按照规定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履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第二章第二章 资本和资金筹集资本和资金筹集第五条第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控股管理模式,依法履行对子公司的出资人职权。第六条第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应当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股份公司章程应当依法经股东大会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一级子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间接控股子公司改
3、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非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间接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整合,且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化的除外。金融控股公司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子公司应当保持控股地位。第七条第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 60%以下。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过 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金融控股公司从其金融类子公司融资,不得以资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且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4、活动投资和经营活动第八条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经济运行情况、资本市场形势以及公司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等,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实现合理布局,坚持以金融业为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多元化经营。第九条第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一次性投资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5%或者 20 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20%或者 100 亿元,应当报财政部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投资活动应当充分论证投资回报和风险,逐项报财政部批准。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投资活动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国务院有
5、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活动,应当先报财政部批准。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应当于实施前向财政部请示或者报告。第十条第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原则上应当保持在 125%以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类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投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 50%以上。并表金融类子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金融控股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 50%以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发展,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非金融行业投资,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
6、,优化非金融业务布局,控制投资行业范围。应当加大对所属非金融亏损企业和发展潜力不足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有条件的尽量退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应当加强境外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及时应对形势发展变化,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第四章第四章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等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资产抵押、质押等行为,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或报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定期对各类资产进
7、行评级,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审慎原则,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处置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可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以及新建、购置、处置办公用房,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金融控股公司固定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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