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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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三三为进一步提高内地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与香港特 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 年 6 月 29 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以下简称“安排 ”)及于 2003 年 9 月 29 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 年 10 月 27 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 年 10 月 18 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 合作签署本协议。一、服务贸易一、服务贸易
2、(一)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内地在安排 、 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 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 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 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 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 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 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 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 及相关规定的有关
3、规定。二、贸易投资便利化二、贸易投资便利化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补充列入安 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一)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1贸易投资促进;2通关便利化;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4电子商务;5法律法规透明度;6中小企业合作;7中医药产业合作;8知识产权保护。 ”(二)将安排附件 6 第二条修改为:“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 8 个领域开 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
4、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和协调下进行。 ”(三)在安排附件 6 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 容为:“十、知识产权保护双方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具 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一)合作机制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二)合作内容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1通过在香港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交流与沟 通。2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3通过考察、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及其他方式,分享有关知识产权保
5、护的资料 和信息。4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三、附件三、附件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四、生效四、生效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本协议于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廖 晓 淇 唐 英 年(签字) (签字)附件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 ,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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