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doc
《珠海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doc(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珠海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珠海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居民海岛开发与利用管理,确保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区政府或区管委会)应当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区域内国
2、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防止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有关工作。无居民海岛开发利2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港口岸线、消防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规划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编制规划,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区政府审批,并纳入市级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及时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修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依照
3、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三章 使用权出让和流转第七条 在无居民海岛上进行开发建设,必须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审批出让按照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案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在用岛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3出租、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时,其岛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整体或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经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不动产
4、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办理有关项目开发建设的审批手续,但开发利用内容不得超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规定范畴。涉及在无居民海岛上进行电力、通讯设施等简易用岛活动,发改、建设、规划、海洋等部门,应简化项目建设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第一第一节节 立立项审项审批管理批管理第十二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海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如需立项,用岛单位和个人在无居民海岛建设开发
5、前,向市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市发改部门立项。第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涉及港口、航道建设的,用岛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阶段,还应获得港口、航4道管理部门关于港口、航道建设选址意见。涉及用海的项目在立项阶段应同步完成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海域使用论证文件的审批。第二第二节节 规规划划报报建建审审批管理批管理第十五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根据审查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报市海洋、建设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消防、气象、供电、住建(绿化、物业)等部门审批核准。第十六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资质单位对拟实施项目进行建筑能评和施工图图审,成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珠海市 居民 海岛 开发利用 管理 暂行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