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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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 号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由工作单位申报的
3、,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由个人申报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向区(县)人事局申报。三、本市建立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市、区(县)人事局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调沪手续。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调沪事宜时,应将在沪一方和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该系统,符合系统内设条件的,即可核发市人事局的落户证明。四、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沪的人员及其随迁子女,一律免征城市建设费。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沪人1986113 号文同时废止。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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