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档案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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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档案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二、本制度适用于对以我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检查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三、广泛征求意见制度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合理论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办专家论证
2、会。四、合法性审核制度(一)局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送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1、规范性文件的文本;2、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3、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4、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二)局政策法规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2、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3、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4、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和权限范围;5、
3、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三)局政策法规处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之后,提出意见反馈至起草部门。(四)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求撤销;2、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要求修改;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发布形式不规范或者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要求重新处理。五、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一)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处室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处作审核说明。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三)经局
4、长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对其中某些内容提出修改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策法规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提出的要求会同起草处室进行修改后,报局长签发。(四)对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局长、分管副局长可责成有关处室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六、公布制度(一)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或郑州档案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文本,让管理相对人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悉。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档案行政管理的依据。(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
5、阅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七、备案审查制度(一)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牵头,有关制定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二)局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实施之日起5日内由局政策法规处按备案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三)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一份和电子文本;2、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意见一份;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份;4、其他有关材料。八、定期清理制度(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定为每年一次,每年第四季度对局起草的本年度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二)清理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制定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
6、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1、文件内容不适应档案行政管理需要,不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2、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3、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4、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行政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要予以修改;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四)局政策法规处将各部门报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报局长办公会研
7、究讨论,确定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五)局政策法规处将我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通过郑州档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九、文件有效期制度(一)局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经局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十、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
8、序,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在施行过程中,负责成本效益分析的部门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分析方法,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价的活动。(二)规范性文件执行机关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工作。(三)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分析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实效性的原则。(四)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要以有利于检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效果、效益,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五)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围绕以下内容开展:1、实施结果与制定目的是否符合;2、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3、实施后带
9、来的负面因素;4、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5、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6、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六)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在实施后要及时制定成本效益分析方案,包括分析目的、标准、分析方法。(七)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效益分析的实施:1、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成本的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包括执行前的准备支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支出;以及其它经济、政治、文化、资源、伦理道德、生活习惯等无形支出。2、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效益的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八)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1、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成本效益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实施后果、效益做出定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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