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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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第三条(征收对象)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征收原
2、则)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二)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三)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第五条(收费性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同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
3、收费标准,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市建设交通、财政、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七条(征收单位)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收费标准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另行通知。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第九条(餐厨垃圾收费规定)产生餐厨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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