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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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减少公共资源交易的干扰因素,遏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中卫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市(县、区)政府投资(融资)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等机构的确定行为。第三条
2、 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工作。建设、财政、交通、水利、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等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实施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场交易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服务。第四条 凡没有资金来源、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凡进入招标程序的项目,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按程序审定后直接上传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招标人公告要求开标时间及时安排开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行政,重点做好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发改、
3、财政等法定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批、各案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法律规定之外的各类审批和备案。第五条 市(县、区)发改部门分别牵头按照标准建立评标专家库,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评委由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语音自动通知系统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在评标现场一经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纪或失职的,一律取消其评标委员的资格,并在专家库中随机补选评标委员替代。如在评标结束后,发现因其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影响评标结果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是
4、招标人评标委员的,对其单位和本人进行问责,是专家评标委员的,将其从专家库中清退。第六条 市(县、区)发改、财政、国土、审计等主管部门,每年12月31 日前,按照采集信息,对当年在交易市场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矿产资源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勘测定界机构、审计决算咨询机构等集中进行一次更新,更新后的中介代理机构名录分类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凡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全部采用公开摇号方式由招标人从对应的中介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七条 建立企业信用后评估制度。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进场交易投标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和评委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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