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无效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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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无效合同 内容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因其用语比较敏捷,并且须要结合其他条款如根本违约宽限期程序等才能做出公允的说明,以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体现了激励当事人依诚恳信用原则解决纠纷的指导思想。关键词:公约/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一、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概述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是公约的独特用语,其效果大体等同于我们所熟识的解除合同。公约用列举的形式表明白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1)宣告合同无效必需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2、才生效。(第26条)(2)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64条)(3)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的合同义务(第81条)。二、运用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时的若干难点(一)如何推断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依据合同有权期盼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怜悯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公约规定
3、的根本违约应包括两个条件,即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视对损害是否可以与之。理解第25条的关键是澄清遭遇损害、实质上剥夺…的东西、预知这三个概念。下面分别予以阐述:1、遭遇损害中的损害(detriment)应作广义的说明,它不同于damage,(倾向于物的损害),也不同于loss(倾向于商业利和财产损失),它应当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状况2、实质上剥夺…的东西,这句话表明白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峻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须要详细案件详细分析,因为国际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条件也差别很大,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怜悯况
4、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此外,还应当看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应考虑合同订立时的详细状况,评估当事人是否把相关合同条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时间是否是合同中的关键因素,假如是,则拖延交货可能会造成根本违约;假如不是,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样,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的义务对于买方转售货物(特殊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很重要,假如由于卖方不履行此义务造成买方不能转售货物,则构成根本违约。至于货物
5、与合同不符至何种程度才算实质上剥夺了…的东西,是个相当不能预料的东西。在认定损失和利益被剥夺时还必需考虑违约方合理进行补救、减轻损失的状况,假如违约方在发生违约后,实行公约第48条第1款允许的对不符货物进行有成效的补救措施而没有个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无权解除合同。比如,在设备因零部件故障不能运转时,卖方空运部件使之运转便属此类。3、关于预知,公约虽然同时规定了主观标准(看违约方是否可预知)和客观标准(看合理第三人是否可预知),但起确定作用的应当是客观标准。这里关键的是对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格阅历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
6、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须要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做出推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详细意义也要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推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二)根本违约与宽限期程序的关系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鉴于根本违约检验标准的不确定性,买方或或卖方就很难知道如何对根本违约做出反应—还有解除合同是否允许。不恰当的分析会使买方或卖方在做出反应时处于根本违约的位置。为了消退这种不稳定的因素,公约第47条和第63条分别规定了宽限期程序,这两个条款允许未违约方指定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让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假如违约方在
7、宽限期内仍不能履行他的基本义务(卖方不交货、买方不接受货物、不交付货款)或者他明确宣告将不履行义务,未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再担忧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由此可见,第47条与第63条的规定起到了确权的作用,即确定违约方延迟履行时,守约方何时可以解除合同。这样的宽限期程序时等待履行的守约方消退了违约方某种程度的逾期不履行是否足以构成解约权的不确定性。至于何谓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anadditionalperiodtimeofreasonablelength),应依据实际状况确定。一般来说,应考虑延迟交货的程度、性质、法律后果;接着履约的可能性;交货或付款所需的时间;快速履
8、行对于未违约方实际利益的影响。但即使这样,除非在这个问题有惯例,买方仍无法确信其确定的额外时间是否合理,除非这个期限足够长,尤其是远距离交易的状况。当然,宽限期程序并不是强制性的,假如客观状况使得未违约方有充分把握解除合同,而且等待违约方的履行会给他带来严峻损失时,也可干脆接触合同而不经过宽限期程序。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规定变更或不适用宽限期程序。例如,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一旦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买方可自动解除合同。惋惜的是,宽限期程序适用的范围有限,它并不能消退全部因根本违约带来的不确定的情形。依据公约第47条、第49条第1款(b)项和第51条第1款,我们可以看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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