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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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精选5篇) 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 篇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动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县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加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看法、武宁县质量兴县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县政府设立县长质量奖,授予在质量兴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有显著成果的部门和企业。第三条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评比3个,其中部门1个,企业2个。第四条企业实行参评自愿的原则。企业的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第五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受县政府托付,引
2、导帮扶自愿参评企业开展名牌战略推动工作。其次章 组 织第六条县长质量奖的评比与管理工作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长审定,日常工作由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第七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第八条专项评审组应由质量技术专家、行业协会人士、企业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其中质量技术专家与行业协会人士之和不少于二分之一。第九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长质量奖考核细则和评审标准,设计县长质量奖标记。第三章 评 审第十条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审时间为4月至10月。各阶段工作起始日期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评审程序与方法:对企业质量奖的
3、评审,由企业提交申请,经企业所在地的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举荐,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并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依据评审结果举荐县政府审定。第十二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求实、有效的原则。若申请企业经评审均达不到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则当年度企业县长质量奖为空缺。评审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媒体平台的作用,广泛征求市民(用户、消费者)看法。把监察工作贯穿于评审全过程,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允公正。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通过复评的企业不占当年度质量奖名额。第四章 奖 励第十五
4、条县长质量奖由县政府通报表彰,由县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第十六条获县长质量奖的部门获奖当年一次性嘉奖3万元,获县长质量奖企业每个企业嘉奖5万元,分两年嘉奖,当年嘉奖3万,其次年复审合格后嘉奖2万。每年县财政专项预算县长质量奖嘉奖资金和工作经费20万元。第十七条企业获得县长质量奖和通过复审由县政府通报表彰。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被奖企业可以参与评审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扬中运用统一规定的质量奖标记,并标明获奖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第十九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参加县政府及评审部组织的宣扬沟通质量工作先进阅历和成果活动。第六章 管 理其次十条县长质量奖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
5、责管理。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县长质量奖评审、后续监管及标记管理工作,建立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其次十一条凡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值手段获得县长质量奖的部门、单位或企业,经查证属实,县政府将撤销其该奖项、收缴该奖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与县长质量奖评比,并视情追究部门或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行政责任。其次十二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撤销该奖奖项、收缴该奖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奖组织5年内不得参与县长质量奖评比。(一)发生重大质量、平安、环保、卫生等事故的;(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
6、为不合格的,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峻经营性亏损的;(五)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评审基本条件发生改变且已不符合评审基本条件要求,原参与评审的产品、服务项目已撤换或被其它产品、服务项目取代,未经重新申请和评审确认而延用前奖荣誉和权利,经查证属实的;(六)其它严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其次十三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或未通过复审),不再享有该奖荣誉及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扬中运用统一规定的县长质量奖标记等权利。如违反此规定,该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县长质量奖评比,视情收回其该奖奖牌、证
7、书、奖金,同时,质量监管部门可按质量标识运用有关法规进行惩罚。其次十四条县长质量奖的管理、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隐私,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及工作规程,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科学公正。凡在县长质量奖的管理和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参与县长质量奖的管理或评审工作资格,责令其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赐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对其所在单位或相关负责领导通报指责或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 篇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实行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不断
8、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加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方法的通知(豫政办20xx5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方法的通知(鹤政20xx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浚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浚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实力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允、
9、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举荐,严格根据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第四条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嘉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其次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浚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当。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探讨确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第六条评委
10、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负责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依据申报行业的实际状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第七条各评审组必需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浚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供应包含2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1、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县内或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2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举荐申报。(五)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举荐。第九条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2年内有质量、平安、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四)本年度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峻服务质量问题。(五)近2年内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定
12、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六)近2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 评审标准第十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第十一条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样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依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举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第十二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
13、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三条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我县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第十四条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依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依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状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探讨确定拟奖单位。第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我县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经
14、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经县长审定签署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第六章 嘉奖及经费第十七条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赐予10万元的嘉奖。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试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 监督管理其次十条对弄虚作假,实行不正值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其次十一条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
15、部门应刚好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状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绩效。其次十二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其次十三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扬、沟通其质量工作先进阅历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扬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需标明获奖时间。其次十四条担当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隐私。其次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赐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6、八章 附 则其次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长质量奖管理方法的通知(浚政20xx47号)同时废止。 县长质量奖实施细则 篇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行科学发展观,坚决不移地走质量兴县、名牌强县之路,引导、激励广阔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跨更加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确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延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嘉奖,主要授予在延津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
17、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实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允、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嘉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县长质量奖依据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其次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当,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质监局局长担当,成员由县发改委、县工业局、县质监局
18、、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药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确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制订县长质量奖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县长
19、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三)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须要,组建评审组;(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状况;(六)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八)宣扬、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阅历和方法;(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运用获奖荣誉。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20、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安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能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识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阅历,熟识企业质量工作状况;(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驾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推断实力;(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仔细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条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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