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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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诱惑侦查研究诱惑侦查研究摘要:在对各类案件的侦查活动中,采用诱惑侦查是十分常见并比较有效的。但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的问题,如何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从其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和使用方式与数量裁定等方面应加以严格控制,并应多方借鉴,构建我国的诱惑侦查体系。关键词:诱惑侦查;存在问题;发展出路目 录引 言3一、诱惑侦查的概述4(一)“诱惑侦查”概念提出的背景4(二)内涵与外延4(三)诱惑侦查的性质5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特征6(一)诱惑侦查实施的主动性6(二)诱惑侦查的不受犯罪线索限制性7(三)诱惑侦查实施的欺骗性7三
2、、诱惑侦查的具体类型7(一)形式犯罪型与形式不犯罪型8(二)主动型与被动型8(三)犯意介入型,预备介入型,实施介入型,中止介入型8四、诱惑侦查的法理分析9(一)诱惑侦查的法律效力9(二)诱惑侦查的合法性9(三)诱惑侦查的必要性10五、诱惑侦查自身存在的问题11(一)浅析实践过程中诱惑侦查自身的问题11(二)诱惑侦查在我国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121、立法上的问题122、诱惑侦查中的职权滥用问题123、审判操作中存在的问题124、量刑过重的问题13六、诱惑侦查在我国遇到的困惑及出路13(一)加强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推进立法进程13(二)加强执法队伍的整体建设,构建高素质团队14(三)在执法环节中明
3、确限定诱惑侦查的运用范围,保障社会稳定14结束语16致 谢 语17参考文献:18引 言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为频繁,不幸的是,随之而来的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的犯罪当中,如贩毒、行受贿、网络犯罪等,同时也引发了法学界对此的探讨,根据不同的价值观来考察、研究这一侦查手段。当前,在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成蔚然之势。据统计,西南某些市的毒品案和假币案中就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了诱惑侦查。然而,对于诱惑侦查少有人谈及其合理性,而合法性问题也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一直存在争议,在实践中
4、时常引起混乱。针对由于法律缺位所造成适法混乱,进行法律规制,落实“以法治国”之理念很有必要。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者机会,引诱犯罪对象实施犯罪的一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作为正式的侦查行为,最初始于大革命前的法国。当时国王路易十四为了维护其统治,将诱惑侦查作为捕捉革命党人的特务政策,以镇压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二十世纪后,诱惑侦查手段在侦查刑事犯罪中开始显示出其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当今社会,诱惑侦查手段又被广泛地应用到了很多犯罪的侦查当中,成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破获疑难犯罪所依赖的重要手段之一。探讨诱惑侦查的内容,并在分析诱惑侦查类型、价值的基础上研究其在各类犯罪
5、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对各种犯罪的侦查提供具有可行性的发展建议,从而推动我国各类犯罪中诱惑侦查的合理、高效运用。一、诱惑侦查的概述(一)“诱惑侦查”概念提出的背景早在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已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其特点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使用诈术,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企图,以假面目示人。在我国所谓的诱惑侦查, 又称警察圈套、侦查陷阱、侦查圈套等, 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在进行一段时间的初步侦查后, 或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或证据, 但尚缺乏
6、足以定罪起诉的证据时, 预先制定侦查计划, 由侦查人员经过化装, 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实施犯罪行为, 待犯罪行为实施后, 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拘捕的侦查方法。诱惑侦查的手法在无被害人犯罪的案件中( 如走私、贩毒、贩卖军火和淫秽物品的案件) , 也常常可以达到人赃并获的特殊效果。但是在犯罪侦查活动中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带有诱人犯罪性质的不当侦查行为, 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在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相应增强的情况下, 诱惑侦查不失为一种有效、可行的侦查手段。(二)内涵与外延诱惑侦查中的所谓“特情”,俗称有“内线”、“线人
7、”,泛指打入犯罪团伙内部或与犯罪分子接触从而获知案件线索的人,“特情”人员的构成有许多种,一般是侦查人员在侦查特殊案件中使用特殊手段或方法雇佣或收买犯罪集团中的成员或其他人,为其提供有效的案件线索或实施特定行为施以引诱,促成犯罪嫌疑人自行暴露时将其抓获或捣毁犯罪集团,进而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在当前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人员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因痛恨毒品犯罪而自愿当“特情”的人;另一种是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而又或多或少知道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其它犯罪线索的人,即被逆向使用的人员。诱惑侦查的外延包括犯意引诱和条件引诱两种类型。犯意引诱指行为人本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人员的诱惑和促成下形
8、成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条件引诱是指行为人本身有犯罪的主观意图,特情提供机会、条件,嫌疑人从而实施犯罪。而数量引诱是条件引诱在毒品犯罪中的细化,是指行为人本身有犯罪意图,正在试图买卖毒品,其中特情不是自然地促成犯罪行为向前发展,而是出于某种目的,人为地加大毒品买卖的数量,可能使本不够判死刑的案件演变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此外,还存在“间接特情引诱”,是指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又引起本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三)诱惑侦查的性质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知,诱惑侦查通常分为 “机会提供型”和 “犯意诱发型”。从法律原则角度来看,“机会提供型”基本上是合法合理的,
9、而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则可能引起诸多违法后果,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一种类型。在实践工作当中诱惑侦查的实施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从主观上看,诱惑侦查可能故意造成危害,但并不具有主观恶性。侦查人员在诱惑犯罪分子暴露的过程中,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侦查人员对所造成的危害持故意的心理状态。但在犯罪故意中,危害目的处于较高的层次,犯罪目的是其根本目的。在诱惑侦查中, 侦查人员的危害目的只处于较低层次,只是侦查人员的一个手段性目的 ,其根本目的是制服犯罪、保护人民,因此诱惑侦查的这一根本目的决定了侦查人
10、员不具有犯罪人所具备的主观恶性。其次从客观上看,诱惑侦查是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它又会给社会带来实际的效益。在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的秘密侦查活动难免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秘密搜查他人住宅,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等等,其行为符合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员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侦查人员往往以各种手段诱使他人犯罪,其行为类似于教唆犯;侦查人员有时为取得犯罪分子信任也“参与”犯罪,其行为类似于从犯。可见,诱惑侦查是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使得仅根据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无法区别诱惑侦查的危害与犯罪行为的危害。但是,随着诱惑侦查的成功,则是案件的侦破、罪证的查
11、实、罪犯的查获,使社会免受某一具体的威胁。立足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我国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不以犯罪论处行为,是在排除犯罪性行为中研究的。所谓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或类似于犯罪构成,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社会的根本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中,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对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规定,但学者们普遍认为,依照法律、执行命令的行为属于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诱惑侦查的性质当属此类。因此,诱惑侦查在实质上仍然属于一种侦查手段,只是因其侦查的模式及方法与传统侦
12、查不同,因此得到了来自社会的不同认识和评价,我国法律也有必要对这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从而更好地对其加以规范。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特征 诱惑侦查并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与实施方式,而是随着具体犯罪案件的不同情形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无论诱惑侦查表现为何种形态,均呈现出一定的共同特征,即在诱惑侦查中,国家侦查人员或受雇人员通过人为地创造诱发犯罪的情境,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机会或程度不同的诱惑,使相对人实施侦查人员希望侦查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及时捕获该犯罪人并以此为根据对其提出指控。 这恰如美国学者所言,“这种激励型侦查实践的核心在于,需要刺激犯罪的实际发生。即通过人为地创设一种
13、情境,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实施某种犯罪的机会。诱导犯罪实际发生的刺激因素必须恰到好处,以引诱犯罪活动恰巧在侦查机关赶到现场收集犯罪证据时正在进行。” 与传统的回应型侦查手段相比,诱惑侦查具有如下特征: (一)诱惑侦查实施的主动性诱惑侦查并不是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的被动反应,而是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为了刺激、促使他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而主动采取的各种策略或手段。这种手段是出于先发制人的目的,在现代犯罪案件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出击获取罪证,是十分有助于案件的执行的。(二)诱惑侦查的不受犯罪线索限制性在传统的侦查手段中,发现犯罪线索是开始侦查活动的前提。而诱惑侦查则不同
14、,由于被侦查的犯罪案件是在侦查人员或受雇人员刺激、促使下实施的,在犯罪案件发生以前,侦查人员就可以预知犯罪案件将可能在何时何地发生。因而诱惑侦查的施并不受犯罪线索的限制。在实际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选择最有利的时间、地点进行侦破,这样就从时间和空间上将侦查人员解放出来,加快了案件的侦破速度。 (三)诱惑侦查实施的欺骗性这种欺骗性,是针对被侦查者而言的。在诱惑侦查中,为了能够促使被侦查者实施侦查者所希望的犯罪,侦查者往往会采取一些欺骗性的手段来对被侦查者进行引诱、说服。而传统的侦查手段则并不具有欺骗性这一特征。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主动出击利用被侦查对象的侥幸心理,获取证
15、据,对案件的进展有重要的作用。三、诱惑侦查的具体类型诱惑侦查的开展主要是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被诱惑者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近年来,这一特殊侦查手段正在被广泛运用于侦查活动当中,并且取得非常明显的效果。犯罪的多样性决定了诱惑侦查的多样性,而诱惑侦查的类型可谓是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作为我国刑侦领域当中一种极为特殊的侦查模式,诱惑侦查经过十几年以来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一套制度,具体来说诱惑侦查行为的类型可以作如下的划分。(一)形式犯罪型与形式不犯罪型以诱惑侦查的形式为标准,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形式犯罪型侦查和形式不犯罪型侦查。这种划分标准顾名
16、思义,即以侦查行为本身是否触犯刑法为界来加以区分。形式不犯罪型诱惑侦查自然不必讨论其法律问题,而是正确合理地加以运用便可;而我们在研究过程中需要重点分析的则是形式犯罪型的诱惑侦查,通过上文对诱惑侦查性质的分析我们得知,虽然现在法律并没有对形式犯罪型的诱惑侦查加以打击或限制,但是不论从法理还是法律原则的角度出发,侦查人员都应当尽量避免形式犯罪型侦查的运用,以最大限度地减小侦查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二)主动型与被动型以侦查行动的先后顺序为标准,可将诱惑侦查具体分为主动型侦查和被动型侦查。主动型的侦查能够较快取得成效,但却相对难以分析被侦查对象事先有无犯意,且对公民人身权有较大侵害,应限制运用
17、;被动型虽然取得成效较慢,但容易确定被侦查对象事先有无犯意,对公民人身权侵较小,应予优先选择。在实际侦查过程中,两种方法应结合使用,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盲目实施,比如主动型确实有快准狠的好处,但后遗症也比较严重,总之要多方面考虑,综合实际情况进行实施。(三)犯意介入型,预备介入型,实施介入型,中止介入型以侦查行为介入的阶段特征为标准,可以将诱惑侦查具体分为犯意介入型侦查,预备介入型侦查,实施介入型侦查,以及中止介入型侦查。这一分类标准较前两者而言相对抽象,但却能够很好地体现诱惑侦查与刑事犯罪活动各个阶段之间的关系。犯意、预备、实施以及中止,它们作为犯罪的四种具体形态,是量刑轻重的决定性
18、因素。因此在诱惑侦查行为的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侦查手段介入的阶段:犯意介入型以及中止介入型侦查,很大程度上是诱惑他人犯罪或继续犯罪,因此属于违法的诱惑侦查,应禁止运用;而预备介入型有可能加重被侦查对象的刑事责任,也应当谨慎运用。最后,基于犯罪行为着手即成立的观点,我们认为“实施介入型”诱惑侦查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四、诱惑侦查的法理分析(一)诱惑侦查的法律效力诱惑侦查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否应当承认这种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二是如果法律认可其合法性,是否应当对这种侦查行为的使用施加一定的限制;三是如果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但同时又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那么应当确立什
19、么样的标准,以判断合法和非法的诱惑侦查。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无不在允许采用这一侦查手段的同时, 施加严格的监督制约。这一方面是打击犯罪、提高侦查效率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护。由于诱惑侦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案件的侦破, 以关键还在于要运用得法,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和相应的证据规则, 规范这一手段的运用。(二)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虽然诱惑侦查这一侦查手段在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明确规制,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仍具有其理论基础:第一、国际法基础。联合国1988年12月29日在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第六次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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