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的发生诱因与预防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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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的发生诱因与预防机制摘要:村干部是精准扶贫的神经末梢, “村官”腐败是精准扶贫政策落地的重要梗阻。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问题产生有多重诱因, 基层政治生态不健康, 对村干部的监督弱化;村务公开不到位, 精准扶贫信息不透明;薪酬保障机制不健全, 村干部显性收入偏低;相关法规制度规定模糊, 尚未形成有力的反腐震慑。构建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预防机制, 需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增强扶贫信息的透明度;完善激励和惩处机制, 规诫村干部的行为。农村是精准扶贫的重点场域, 村干部作为政府代理人和农民当家人, 是精准扶贫的神经末梢, 在落实扶贫
2、政策过程中扮演着“传接手”的关键角色。基于实践来看, 多数村干部在识贫、帮贫、脱贫等精准扶贫各环节都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精准扶贫领域中的“村官”腐败问题也愈益凸显, 成为扶贫政策落地的重要梗阻。治理精准扶贫领域中的“村官”腐败问题, 需结合具体案例探究其发生诱因与机理, 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系统有效的腐败预防机制。笔者选取了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 6 省纪检监察网 2017 年以来公布的168 起扶贫领域“村官”腐败典型案例, 尝试以此为样本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一、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的主要特征本文研究的样本, 168 起典型案例的具体分布是山西 25 起、河南 24
3、 起、安徽 28 起、湖北 32 起、湖南 27 起、江西 32 起。这些案例虽不能反映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问题的全貌, 但仍能说明一些问题。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数据分析和整体考察, 可以发现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主要呈以下特征。(一) 腐败问题易发多发且形式多样当前, 在深度开展脱贫攻坚的大背景下, 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协调联动、多措并举, 加大了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和支持力度, 各种惠农政策、资金和项目源源不断流向贫困地区, 这给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和腐败提供了巨大空间。以安徽省为例, 安徽纪检监察网 2017 年 4 月以来通报了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9 起, 其中竟有
4、 28 起涉及“村官”腐败问题。因此, 可以说现阶段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正处于一个易发多发期。不仅易发多发, 而且腐败的形式也十分多样, 其中以套取骗取扶贫资金、作风不严不实、收受群众财物、优亲厚友四种形式显得格外突出。套取骗取扶贫资金具体包括套取骗取扶贫项目资金, 套取骗取低保补助资金, 套取骗取危房改造资金, 等等。如安徽蚌埠市五河县某村委会主任代某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 上报危房改造户名单并伪造农户签字, 骗取危房改造金 336 500 元, 其中 125 000 元被其侵占。作风不严不实主要表现在精准识别不力, 将不符合标准的个人或家庭纳入扶贫资助对象;精准帮扶不力, 没有落实好扶
5、贫工作责任, 致使困难群众无法按期脱贫;为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和考核, 弄虚作假;等等。如河南洛阳市宜阳县某村支部书记冯某在精准扶贫中失察, 违规将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 2 名村干部录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系统。收受群众财物主要是在为群众办理相关事项过程中, 违规收受礼品, 索取好处费。如湖南江永县某村支部书记杨某利用职务关系, 在从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工作时, 收受他人好处费 8 000 元。优亲厚友是指在落实扶贫政策时, 优先考虑自己的家人或亲属, 违规使他们享受扶贫政策带来的益处。如湖北黄冈市英山县某村支部书记郁某、妇女委员胡某, 违反相关程序, 利用职务之便, 将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家人及本人共
6、10 人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违规使其享受资助和帮扶。(二) 腐败的主体和领域较为集中首先就腐败的主体而言, 根据对 168 起典型案例的分析, 可以发现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涉案人员身份十分庞杂, 具体包括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妇女主任、文书、村民兵营长、村副书记、村副主任、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村小组组长等。但从各类人员涉案的数量来看, 两类主体涉案最多, 分别是村支部书记 (包括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涉案 78 起, 占 46.4%, 窝案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 41 起, 占 24.4%, 两者合计共 119 起, 占总量的 70.8%。其次就腐败问题产生的领域而
7、言, 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主要涉及建档立卡、低保、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危房改造等方面, 其中涉及扶贫资金的有 55 起, 占 32.7%, 涉及危房改造的有 50 起, 占 29.8%, 两者合计共 105 起, 占到了总量的 62.5%。由此可见, 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的主体和腐败问题产生的领域都较为集中。(三) 腐败涉案金额大小不一, 影响恶劣首先从整体来看, 除通报中未明确涉案金额或不涉及具体金额的 43 起案例外, 其余 125 起案例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可分为 3 个档次, 其中涉案金额少于 2 万元的有 61 起, 约占总数的一半;在 2 万元至 5 万元之间的有 24 起,
8、约占总数的六分之一;超过 5 万元的有 40 起, 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其次就单起案例来看, 单起案例涉案金额最高的达 50 余万, 即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某村村委会原主任张某利用职务便利, 侵占集体资金 53.5 万元;单起案例涉案金额最少的不到 1 000 元, 该案同样发生在山西, 即朔州市怀仁县某社区副书记兼副主任蔡某收取低保户冯某好处费 500 元。再次从省际间的情况来看, 涉案金额大小也有所差异, 安徽省通报的 28 起典型案例中, 涉案金额低于 2 万元的有 15 起, 高于 5 万元的有 5 起;山西省通报的 25 起典型案例中, 涉案金额低于 2 万元的有 7 起, 超过 5
9、万元的则达到了 11 起。虽然“村官”腐败涉案金额大小不一, 但影响都极为恶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 他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 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 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1事实的确如此, 在大多数普通群众心中, 村干部就是“官”,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党和政府, 因而很多人会将对贪腐“村官”的厌恶转嫁到党和政府身上, 侵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力, 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二、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的发生诱因(一) 基层政治生态不健康, 对村干部的监督弱化基层政治生态不健康, 对村干部的监督弱化是导致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问题产生的首要原因。对此
10、, 可从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两个向度进行理解。首先从自上而下的监督层面来说, 对村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主要来自乡镇政府。在传统的乡村关系模式中, 乡镇政府对村干部的选任影响较大, 二者间的隶属关系也较为明显, 因而自上而下的监督具有较大威力。但近年来随着农村外流人员的增多, 以及村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造成村民个人和村民自治组织对乡镇政府的依赖都开始减小, 由此导致对村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也随之弱化。此外, 在落实扶贫政策环节中, 乡镇政府反而更需要依靠村干部熟悉本村情况的优势, 没有村干部的支持, 上级政府的政策落地就会遇到阻碍。“这种潜在的村干部对乡镇干部的逆保护关系, 无疑会使乡镇
11、干部对村干部腐败持宽容和放纵态度。”2其次从自下而上的监督层面来说, 对村干部自下而上的监督主要是指村民的民主监督。村干部是村民自己选举出来的当家人, 并和村民生活在同一场域和空间, 按理说村民是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的。但实际情况是, 在不少农村地区, 特别是在贫困和偏远农村地区, 村民选举很容易受到各种外力, 特别是宗族势力、恶势力的干扰, 导致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并不一定真正体现和反映民意。更有甚者, 这些村干部和宗族势力、恶势力进一步勾结, 变成“村霸”, 村民根本不敢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 由此导致自下而上的监督不断弱化, 甚至处于缺失状态。(二) 村务公开不到位, 精准扶贫信息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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