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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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篇:天津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天津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依据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2、、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托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心监控
3、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一般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本钱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运用,每年定期公
4、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 一般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本钱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构成。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天津市一般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5、,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置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一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一般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本钱转变,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着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
6、务费应当依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 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运用人商定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运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担当。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担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干脆为业主供应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担当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责任。业主
7、、运用人托付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以外的其它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由托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或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状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场地占用费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运用状况。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托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
8、准状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进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津发改价房地20231100号)同时废止。 其次篇:天津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天津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
9、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实行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依据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等。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的托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
10、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心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代办服务费是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将服务和收费事项托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代办服务费由托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代办协议中明确,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七条 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运用人托付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物业服务合同商定
11、以外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特约服务费由托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一般住宅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状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
12、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置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三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一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状况和设施设备的运用现状,协商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协商时,可以分单项跨等级选择组合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也可以干脆选择某一等级的服
13、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以书面形式将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状况送项目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依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商定的,从其商定。 业主与物业运用人商定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业
14、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运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担当。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担当;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商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担当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担当。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状况。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托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其次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
15、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状况的监督和指导。 其次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背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背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向业主收取代办服务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处规定予以惩处。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施行。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津价房地202339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天津市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
16、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天津市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津价房地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看法的基础上,对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津价房地1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2023年9 月1日起,新建的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
17、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按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二、此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于11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已成立业主会并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比照本方法协商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样看法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方法下发前,凡未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
18、准审核手续的一般商品住宅小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依据方法的有关规定,于10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定手续,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四、各区县物价局在核定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及标准时要依据质价相符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五、区县物价局应接着坚持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核定或备案状况统计报告制度。 六、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再实行经营性收费答应证制度。各区县物价局要依据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七、在市、区县物价局核定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标准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新建物业项目
19、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备案的各项规定和程序,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八、有关部门、企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刚好向我们反馈。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天津市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一般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经济适用房支配、危改支配、城镇集资建房支配建立的住宅
20、小区和纳入商品房支配中平均销售价格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以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托付,按照合同商定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公共秩序等内容进行日常修理、养护、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住宅电梯、二次供水、消防及5000平方米以上人工湖水体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另行协商确定。 二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个别业主或运用人托付,为其供应物业管
21、理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协商定。 三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部门托付为业主服务,向托付单位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协商定。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依据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协商确定。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并根据社会平均本钱变动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向社会公布;负责对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依据物
22、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指导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具体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根据服务本钱变动等因素上下浮动20%。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出售前,由中标的物业企业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前向市、区县物价局提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等级申请,市、区县物价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收费等级和中准价格标准。 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15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 售房时应明示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 试行标准至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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