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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编号:XCGZX-KJ2022-003项目名称:2023-2024年度无锡市市本级(含经开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征 集人: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2022年12月23日2 .所有响应供应商在征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各自响应文件;3 .报价截止时间后响应的供应商或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2家的,不进行评审;4 .报价时,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修正后的报价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供应商 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
2、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5 .评审程序审查工作由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审查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如 有争议最终由评审小组认定。(1)响应文件的审查。审查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具体审查的方法和标准如下: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的规定,由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 件进行审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 ccgp. gov. cn)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 本次采购活动的资格。符合性审查。依据征集活动的规定,
3、由评审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征 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将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 体化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 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发起询标,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由其授权代表应答并签章,且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 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过
4、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电话,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答复相关信息。如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应答,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 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小组有权依法向征集人或有关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2)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的项目不进行价格扣除)。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于节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环 保产品分别给予当次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5%的扣除(以所报产品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 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为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报价的中小企
5、业,应当按照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 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 物/服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报价的监狱企业, 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 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 印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报价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6、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同一报价人,上述三项价格扣除优惠不得重复享受。(3)由评审小组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征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与 征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项目服务要求相符,审查中如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 争议的,评审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4)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的要求,评审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 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文件 飞(十)确定入围及成交供应商:1.确定入围及成交供应商的方法(1)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
7、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小组按标段分别确定入围供应商的名单和排 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价格优先法。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 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产品,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 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入围供应商的淘汰比例: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淘汰率 按20%计算,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少 于2家时,采购活动终止)。淘汰供应商家数的计算规则为: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供应商家数X 淘汰率=X, X=A+B, A为整数部分,B为小数部分。当B为零时,淘汰家
8、数为A;当B不为零时, 淘汰家数为A+lo 本项目各标段报价均按半日租、日租、超时、超公里分别进行报价(报价要求详见“三.采 购需求和有关说明”)。综合计算后,得数(价格)低的供应商,排序在前。计算公式为:供应 商响应报价中半日租价格为3元,日租价格为4元,超时价格为q元,超公里价格为a元, 则该供应商报价综合计算得数Y为:Y=aX40%+bX40%+cX8X 10%+dX 100X 10%。供应商的报价 最多均只能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否则响应文件无效。备注:A,B标段供应商仅须对一种车型报价,C标段供应商根据座位数不同须对三种车型报 价,C标段根据三种报价的平均价格计算综合得数。响应报价的综
9、合计算得数相同的供应商推荐入围供应商排序规则:如出现多家综合计算得数相同情况,评审小组将相同各家报价按照半日租、日租、超时、超 公里依次排序,即首先将半日租价格从低到高排列,价格低的单位获得较高排名;如半日租价 格相同,则将日租价格排序,超时,超公里以此类推。如出现所有报价均相同情况,则由评审 小组通过现场抽签确定此类供应商排名顺序(2)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直接选定。由采购人通过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协议价格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 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
10、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履行 合同后,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2 .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自发布入围公告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中心签订电子框架协议。供 应商在签订协议前须完成平台对接(详见对接要求),完成后凭对接审核表完成协议签订。此后 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实施。3 .评审小组对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有效响应文件,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评审 方法确定入围供应商。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栏、无锡 政府采购网和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如有质疑,应在法 定质疑期限内,即入围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原件)送达无锡市政
11、府采购中心,并且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的质 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格式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 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 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外送达的质疑函或法定质疑期限内送达的质疑函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质疑,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无效质疑不予受理。如质疑查无实据 或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 的,将记入供应商在江苏省和无锡市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4 .入围结果确
12、定后,采购中心将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请入围供应商登录“政 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下载入围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入围结果公告发 布之日起30日后,“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入围通知书服务。入围 供应商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负。5 .入围通知书将是框架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中心和入围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入围通知书发出后,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否则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6 .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征集活动的电子档案保存,电子档案与纸档案具有 同等效力。7 .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约定期限内,
13、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 购人或服务对象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十一)征集活动终止条款:在征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征集活动终止: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 .评审小组认定征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3 .因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系统故障原因无法进行开标的;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十二)入围、成交无效的确认:(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征集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4)向征集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征集过程中与征集人进行协
14、商谈判、不按照征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 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上述(1)至(5)项情形之一的,入围、成交无效。有上述(1)至(6)项情形 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 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征集)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框架协议的签订:1 .采购中心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前缩短至十 五日内)和
15、入围供应商签订电子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入围通知后需及时登 录“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框架协议采购管理模块完成电子框架协议的签订工作。框 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入围供应商如无 正当理由不及时签订框架协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no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征集文件、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框架协议 的附件。3 .签订框架协议后,入围供应商不得将产品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
16、。未经采购人同意, 入围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中心有权终止框架协议,采购人有权终 止采购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损失的,入围供应商及其委托代理商应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4 .入围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征集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经查实,征 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十四)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1 .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情形以及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情形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 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2 .补充规则:剩余入
17、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将按相关 规定进行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补 充征集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十五)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本项目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 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 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十六)其他事项1 .入围供应商须按照征集文件要求和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的合同授予, 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2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十七)入围服
18、务费:本项目征集活动,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入围供应商提供免费服务。三.采购需求和有关说明供应商所报内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不得有负偏离。(一)采购需求.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2023-2024年度无锡市市本级(含经开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框架 协议采购1.2 框架协议的期限: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本项目框架协议的期限暂 定为2年,若省厅另有统一征集的,按省厅征集要求及结果执行)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1 . 4征集人: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1.5 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服务对象范围:无锡市市本级及经开区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标段的划分:本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分
19、为A、B、C三个标段。A标段:2023-2024年度无锡市市本级(含经开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9座以下商 务车、轿车);B标段:2023-2024年度无锡市市本级(含经开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9座(不含) 至23座(含)客车)。C标段:2023-2024年度无锡市市本级(含经开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33座(含) 以上客车(区分座位数)。1.6 用车范围:(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2)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3)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4)执行经机要局认定的机要通信任务。(5)部门主要领
20、导下基层调研活动。(6)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7)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8) 2人(含)以上的集体短途出差。(9)节假日(含周末)执行重要公务,参加重要会议、活动。(10)机关部门运送较多的文件资料、较重的后勤物资。2 .商务要求报价要求(1)本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分为A、B, C三个标段:A标段:2023-2024年度无锡市市本级(含经开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9座以下商 务车、轿车);B标段:2023-2024年度无锡市市本级(含经开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9座(不含) 至23座(含)客车)。C标段:2023-2024年度无锡市市本级(含经开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
21、务(33座(含) 以上客车(区分座位数)。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或多个标段进行报价。(2)各标段报价按照天数(半日或全日)、里程以及具体使用时间计算费用,即需要报出 每种服务车型具体时间内的每天半日租费、日租费和在预定服务时间外超时加收费用以及超出 对应公里数外加收费用,在所报费用中应当充分考虑并能涵盖车辆使用、保险、燃油、驾驶员 劳务、升级、保养、维修、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所报价格应按市场价格及自身实际情况客 观报价,报价价格均应大于零,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所报价格即为第一阶段入 围后的协议价格也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3)供应商报价均只能精确到小数
22、点后两位。(5)最高限制单价本项目最Wj限制单价为:类别车辆类型价格(元)半日租A(4小时/50公里)日租B(8小时/100公里)超时C(元/小时)超公里D(元/公里)备注A标段9座以下商务车,轿车410645483.3B标段9座(不含)至23座(含)客车630890505C标段33 (含)-37 (含)座客车59085050545座客车640900505.445座以上客车7401000505.6供应商报价时不得超过所报标段最高限制单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5 第二阶段费用结算方式(1)出租客运服务(含驾驶员)。除过路过桥费、泊车费、住宿费、餐补以外的日常保养 费、燃油费、维修费、年
23、审费、随车驾驶员工资劳务费、保险、相关税金等所有费用由供应商 承担。驾驶员的住宿费、餐补费不超过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2)上述所有费用均为含税价。(3)供应商履行合同后,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2 . 3其它未尽事项参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服务要求(1)服务对象及范围:采购人是无锡市市本级及经开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2)入围供应商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临时租车市内30分钟以内到达租车单位。(3)车辆维护保养管理规范,有专业固定的维修保养定点场所。(4)车辆在提供服务期
24、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调换备用服务车辆确保公务 出行正常运行。(5)报价人的车辆保险及年检均合法有效,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行驶证、机动 车登记证书、保险单据等,否则响应文件无效)(6)入围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所有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除国家规定的必保 险种,供应商应额外为政府采购提供出租客运服务的车辆投保,投保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投 保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座位险(每座投保保额不低于50万元)等,保证合同签订前提供的 车辆保险险种、限额达到上述要求,否则入围供应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7)服务车辆车身必须去除供应商LOGO (大客车除外)等明显标识,服务期间车窗前
25、摆 放“公务出行”标牌。(8)入围供应商须提供车况良好、外观整洁、车内清洁卫生的服务车辆。A、B二个标段 的服务车辆购置时间保证在8年以内,C标段的服务车辆购置时间保证在10年以内(其中8年 以内不少于40辆),相关部门有权检查入围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以便核实车辆购置时间,如发现A、B二个标段的服务车辆购置时间超过8年的,C标段的服务 车辆购置时间超过10年的,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入围供应商更换车辆并酌情处罚,且供应商需承 担在更换期间给相关部门造成的损失。(9)用于服务的车辆产权必须属于入围供应商,车辆产权无任何外包或变相外包情形。(10)入围供应商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
26、,应就车辆的卫生保洁、驾驶人员的统一着装、 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标准化、应急方案、疫情防控、服务监督、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提出服务 承诺。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否则文件无效。(11)入围供应商应积极接受采购履约监督及现场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日常考核、 监督检查和管理。若相关部门投诉入围供应商服务态度恶劣或入围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出现重大 交通安全事故等不良情况,相关部门代表有权约谈并督其改正或终止其协议服务。(12)对接要求1 .供应商自建车辆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对接要求:(1)实现车辆调度与管理。供应商应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相关车辆信息上传至“无锡 市公务用车管理平
27、台”并自主打印“公务出行”标识牌,并提供准确的可用车辆数量和车型信 息,并及时回应“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端口发出的申请车辆订单,并将调度信息反馈给 平台。(2)实现线上费用核对、结算。对于每单服务保障费用进行单独结算,并将结算信息(填 写于租车信息结算表(格式见附件)推送至“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经用车单位确认 费用后的订单,方可开票结算。(3)实现全过程可控可查。对于每单服务保障的运行轨迹应全程可控可查,数据存储时间 至少一年备查。(4)积极配合联调联试周期。供应商自建平台的接口协议、开发内容符合标准的情况下, 调试周期最长为2周,“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一次联调
28、联试,供应商 需据实支付因自建系统开发问题产生的额外调试费用并承担因延期造成的其他后果。2 .供应商没有自建系统。没有自建系统的供应商须通过“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人工 完成车辆调度、费用结算等电子化交易所需的全部信息。(1)上传车辆基本信息。将参与公务出行保障的车辆信息上传至“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 台”并自主打印“公务出行”标识牌。(2)通过“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短信接收用车人发起的用车订单信息,并在规定 时间内输入车辆信息和驾驶员联系方式。(3)服务结束后,根据用车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单,在“无锡市公务 用车管理平台”上输入服务时长、服务里程和其他结算需要的信息。(4)
29、车载定位终端的信息需妥善留存,存储时间至少一年,随时备查。(5)没有自建平台的供应商须登录“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完成车辆调度信息、费用 信息的输入,留存一年内的租赁车辆行车轨迹,并据实向“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维保方 支付产生的短信和流量通信费。3.2车辆及汽车驾驶员要求A、B、C三个标段车辆类型、数量及驾驶员人数:序号车辆类型数量驾驶员人数A标段9座以下商务车、轿车不少于15辆,其中7座商务车不少于10辆每辆车须配备一名符 合车辆驾驶要求的驾 驶员。(详见本需求驾 驶员要求)B标段9座(不含)至23座(含)客车不少于10辆C标段33座(含)以上客车(区分座位数)不少于60辆A、B二个标
30、段的服务车辆购置时间保证在8年以内,C标段的服务车辆购置时间保证在10年以 内(其中8年以内不少于40辆)。B,C标段在二阶段提供服务时如需出无锡市,入围供应商所 提供车辆须具备市际以上营运资质;如需出江苏省,则提供车辆须具备省际营运资质。(2 )供应商所提供车辆应是自有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标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o 车辆品牌以国产车为主,优先提供使用国产自主品牌车辆和新能源汽车。(3)驾驶员应有从事相应车型业务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全,身体健康,技术良好,A标段驾驶 员须符合交通部客运管理相关规定,B,C标段驾驶员须具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所有驾驶员 须具有3年及以上驾龄,3年内无重大
31、交通事故,与供应商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满1年以及正 常缴纳社保证明,无犯罪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文明上岗,诚信守时,作风正派,有较强的 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等。供应商须提供所有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和供应商连续1年(至少包含 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征集活动当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响应文 件无效。(3)回场要求:服务结束后,供应商应规范、及时进行车辆回场操作。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 台将评价短信发送给用车人,服务满意度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超过48小 时后未被评价的订单默认为“优”。满意度低于90%,相关部门将进行约谈供应商;低于80%, 有权终止合同。3. 3安全
32、及监管要求。(1)供应商须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管理机制,定期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对每个驾驶员 进行岗前素质培训,传达、学习有关安全、文明营运文件,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提出具体要求, 消除事故隐患,开好安全车。(2)服务车辆应严格依照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供应商要建立车 辆卫星定位和监控系统,对所有运营车辆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和监管,出现违规违纪或违反无 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等情况,即时提醒,做到“车辆一动,监督受 控,车辆不停,监控不止”,以保障车辆运行的规范和安全,利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随时监控租 赁服务车辆的去向动态及记录行驶轨迹。(3)入围供应商在提供服
33、务时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保密承诺书 (格式见附件),否则响应文件无效。4 .二阶段合同授予4.1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一 .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2)二 .供应商须知(5)三 .采购需求和有关说明(15)四 .框架协议文本(23)(33)五 .采购合同文本(31)六.附件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4.2 用车人使用流程:(1)用车人在完成单位内部审批后,登录“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用车,可自主选 择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3)供应商通过自建的车辆管理系统或者“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接
34、收订单,调度符 合服务要求的车辆,并将车辆、驾驶员信息反馈给“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平台将相关用 车信息通过短信发送给用车人,供应商在有可用车辆的情况下不得拒单。供应商超过10分钟没 有响应订单,用车人可以重新选择其他供应商。用车人在服务开始前40分钟可以取消订单,可 备注服务保障的个性化要求,未提前申请的紧急用车情况可在24小时内通过平台补录订单信息。(3)公务出行保障期间,供应商通过自建平台或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单准确记录服 务开始时间和车辆回场时间,并留存整个行车轨迹信息。(4)服务结束后,平台将评价短信发送给用车人,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超过48小时后未被评价的订
35、单默认为“优,(5)服务结束后,供应商将费用结算信息推送给“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经用车单位 确认后,平台生成完整的订单信息和费用信息,供应商和用车单位据此结算费用。用车单位须 通过“财务共享平台”结算租车费用。5 .履约管理要求5.1 1管理形式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采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入围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和处理结果将在框架协议系统公 布。5.2 管理标准在监管检查中,如发现以下情形,视为不合格行为。相关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将对相关责任 供应商予以处理:(1)入围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响应承诺和框架协议规定
36、。(2)无正当理由拒单或不按照承诺提供服务。(3)具体项目成交价高于其入围价格或服务承诺。(4)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5)满意度调查中采购人反馈不满意,经核实确系供应商责任。(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5.3 管理措施对履约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行为,按以下措施处理:(1)整改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服务期间存在不合格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限定时间完成整改。被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供应商,视作差评,记录在案。(2)暂停交易资格对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约谈,或者规定时间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的供应商,暂 停其框架协议交易资格三个月。(3)终止交易资格入围供应商存在财政
37、部第110号令涉及的情形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 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将取消其入围资格,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同时依照政府 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4)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采购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二)有关说明1 .供应商框架协议期内的综合报价包括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的从项目入围起到项目正式 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 .供应商必须在满足征集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如有偏离请于征集文件需求偏离 表中说明。3 .质量及验收: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 的内容
38、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如有质疑,以相关质量技术检验 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如产生检验费用,则该费用由过失方承担。4 .入围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入围公告同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5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6 .征集活动开始后,供应商须自行准备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
39、、无线网络)登 录“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按征集文件规定时间解密后,在评审过程中保持在线,等 待评审小组的询标和评审结果,中途不得离开。如未按要求应答,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 供应商自行承担。四.框架协议文本2023-2024年度无锡市市本级(含经开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框架协议项目编号:XCGZX-KJ2022-003甲方: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乙方(入围供应商):根据2023-2024年度无锡市市本级(含经开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框架协议采购成交 入围结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框架协议:第一条 服务范围:采购人(以下称“用车人”)是无锡市市本级及经开区的
40、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第二条用车范围:(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2)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3)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4)执行经机要局认定的机要通信任务。(5)部门主要领导下基层调研活动。(6)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7)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8) 2人(含)以上的集体短途出差。(9)节假日(含周末)执行重要公务,参加重要会议、活动。(10)机关部门运送较多的文件资料、较重的后勤物资。第三条用车人使用流程:(1)用车人在
41、完成单位内部审批后,登录“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用车,可自主选 择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3)供应商通过自建的车辆管理系统或者“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接收订单,调度符 合服务要求的车辆,并将车辆、驾驶员信息反馈给“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平台将相关用 车信息通过短信发送给用车人,供应商在有可用车辆的情况下不得拒单。供应商超过10分钟没 有响应订单,用车人可以重新选择其他供应商。用车人在服务开始前40分钟可以取消订单,可 备注服务保障的个性化要求,未提前申请的紧急用车情况可在24小时内通过平台补录订单信息。(3)公务出行保障期间,供应商通过自建平台或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单准确记录服 务开
42、始时间和车辆回场时间,并留存整个行车轨迹信息。(4)服务结束后,平台将评价短信发送给用车人,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超过48小时后未被评价的订单默认为“优北(5)服务结束后,供应商将费用结算信息推送给“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经用车单位 确认后,平台生成完整的订单信息和费用信息,供应商和用车单位据此结算费用。用车单位须 通过“财务共享平台”结算租车费用。第四条对资质与车辆配备的要求1、乙方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须包含汽车租赁,包车客 运或旅游客运(其中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经营者应到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工作。)2、乙方提供车辆的数量及车
43、型要求:乙方需按中标车辆型号和数量进行配备,并提供用户 方使用。第五条对用车的要求1、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公司自有车辆,无任何外包或变相外包情形;驾驶员需证照齐 全、有效(驾驶员具有驾驶证,每辆车需有行驶证(必须注明租赁或客运或公路运输车辆,不 得为非营运)、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相关合同证明以及正常缴纳社保证明。车辆牌照 必须是无锡地区牌照,且提前上传于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并通过审核,保证服务安全规范。2、乙方提供的承运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进行车辆维护和检验,并保证所有 服务车辆装备、设备良好、配套齐全、安全性能可靠。车辆内外部保持卫生、整洁,并按规定 必须投保交通强制险、
44、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座位), 保证合同签订前提供的车辆保险险种、限额达到上述要求。3、乙方需提供车况良好、外观整洁、车内清洁卫生的服务车辆。A、B二个标段的服务车 辆购置时间保证在8年以内,C标段的服务车辆购置时间保证在10年以内(其中8年以内不少 于40辆),相关部门有权检查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以便核实车辆购 置时间,如发现A、B二个标段的服务车辆购置时间超过8年的,C标段的服务车辆购置时间超 过10年的,相关部门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车辆并酌情处罚,且乙方需承担在更换期间给采购方造 成的损失。4、服务车辆车身必须去除供应商LOGO
45、等明显标识(大客车除外),服务期间车窗前摆放 “公务出行”标牌。第六条对驾驶人员的要求1、乙方提供的驾驶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驾照要求:驾驶员可驾车型严格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2)驾龄要求:驾龄3年以上,无不良嗜好,未发生过较大安全事故,且与乙方签订合 法有效的合同满1年以及正常缴纳社保,对江苏省内道路熟悉的,讲究职业道德,熟悉道路交 通法规,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车辆驾驶证及行业上岗证书的驾驶员。(3)回场要求:服务结束后,供应商应规范、及时进行车辆回场操作。无锡市公务用车 管理平台将评价短信发送给用车人,服务满意度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超过 48小时
46、后未被评价的订单默认为“优工满意度低于90%,相关部门将进行约谈供应商;低于 80%,有权终止合同。第七条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1、由用车人与乙方定期按实结算,提供服务的价格不得超出乙方报价。2、除车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司机餐宿费由用户支付外, 用户不再承担乙方车辆的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且不限于油费、折旧费、保险费、修理费、交通 事故产生的费用、利税和驾驶员工资、福利等费用)。3、供应商将费用结算信息推或者输入给无锡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经用车单位确认后, 平台生成完整的订单信息和费用信息,供应商和用车单位据此结算费用。用车单位须通过财务 共享平台结算租车费用。4、车辆使用费
47、支付方式为:用户方通过银行转账。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用户方将款项支付至该账户,即表明甲方认可的用户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该账户的一切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收取用户方款项前应向用户方提供正规的车辆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关用车明细汇总。6、增值税发票条款:乙方须按照税务局登记信息准确告知用户方纳税人资质,并对此 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乙方必须出具符合合同约定经济事项的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未提前 提供合格发票的,用户方有权延迟或拒绝付款;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或因乙方提供的发票 瑕疵给甲方和用户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第八条甲方和用车人的权利:(一)用车人有权获得优先服务;(二)用车人用车期间,乙方应服从用户方调配,为保障安全行车,用户方应保证乙方司 机的规定休息时间,合理安排使用车辆,不得强求乙方驾驶员疲劳驾驶;(三)甲方和用车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合同期内乙方违约的,甲方有 权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当履行。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乙方应按甲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