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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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2、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
3、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法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
4、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的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用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水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
5、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的,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遍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 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
6、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录用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制干部可参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待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五章 退休、退职
7、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歼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双
8、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第
9、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
10、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第八条 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 公司根据精干高效
11、、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臵职业经理人职数。高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臵与经营班子职数相同,经营班子一般均由高级职业经理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部分经营班子岗位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体经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中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三年。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是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第十一条 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一年的试聘期。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第十
12、二条 职业经理人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经公司党组批准后确定. 第四章 选任条件第十三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集团公司和公司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相关行业、专业情况,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
13、、经营、管理目标,在同类岗位上取得优良的工作业绩;(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第十四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八年及以上同类企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二)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达到三年以上;(三)具有相关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五)一般年龄不超过男50周岁、女45周岁。第十五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第十六条凡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14、和国国有资产法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情形的,或具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第五章选任方式第十七条选聘职业经理人,主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集团公司内外公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七)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聘任人选;(八)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
15、九条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一般应经过下列基本程序:(一)确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六)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七)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
16、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第六章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第二十二条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应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第二十三条组织考察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档案、专项调查以及与考察对象领导、同事和下属个别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考察时应征求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报党组(党委)会审议.第二十四条
17、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组织人事或有关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下列情况:(一)自然情况和主要经历;(二)素质、能力、业绩及廉洁从业情况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第二十六条聘任职业经理人,应当由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前或任后备案程序。第二十七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履行有
18、关程序.第二十八条对决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任前谈话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任前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廉洁从业诫勉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持进行。第二十九条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时间一般自发文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职业经理人应自任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岗位协议书,约定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和考核激励等各项权利义务。第七章考核评价第三十一条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调查核实、民主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三十二条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层分
19、级考核。(一)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由公司进行。(二)中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由各单位拟定考核办法和方案,报公司党组审定后实施,考核结束后,相关考核结果应上报公司备案。第三十三条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分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和能力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实行年度考评与任期考评相结合。年度考评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评一般与第三年度考评合并进行。第三十四条高级职业经理人应与公司签订年度和任期绩效目标责任书,确定考评周期内的绩效目标和激励约束规则,并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再做重大修改和调整。特殊情况,经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高级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遵循效益优先
20、、注重质量和量化考核的原则,侧重考核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成绩按照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成绩确定;其他高级职业经理人根据个人承担的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成绩。第三十六条高级职业经理人素质能力评价遵循德才兼备和定性考核原则,侧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等个人综合能力素质。素质能力评价采用360度综合测评的考核方法,由被考核对象的上级、同级和下级及服务对象等进行测评打分。第三十七条高级职业经理人任期考核评价侧重对任期内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核成绩由任期内各年度经营管理考核成绩加权汇总计算
21、得出,权重分布为30、30%和40%。第三十八条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成绩等级评定。(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等级分为A、B、C、D、E四个等级。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为A级;8089分的,为B级;7079分的,为C级;6069分的,为D级;低于60分的,为E级。(二)素质能力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的,为称职;60-74分的,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第三十九条考核评价结果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奖罚兑现相挂钩,并作为重要依据应用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年薪挂钩。考核
22、等级为E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考核等级为D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60。8;考核等级为C的,绩效年薪系数为0.81;考核等级为B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1。1;考核等级为A的,绩效年薪系数为1。1-1.2。(二)素质能力考核结果与任用和奖惩相挂钩。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以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一般”的,进行诫勉谈话;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均为“一般的,以及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在经营班子中均居于末位的,解除聘用关系。第八章薪酬激励第四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参照行业同等水平,结合所任职单位实际,经协商一致确定.第四十一条职业经理人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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