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doc
《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doc(9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行政许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服务指南胶州市教育体育局发布2016-01-01 2 目 录一、办理要素5(一)事项名称和编码5(二)实施机构5(三)申请主体5(四)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5(五)办理依据5(六)办理条件6(七)申请材料13(八)办理时限23(九)收费标准23(十)咨询服务23(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二、办理流程24(一)申请241.提交方式242.获取收件编号243.获取收件凭证24(二)受理251.材料补正25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25(三)办理进程查询25(四)获取审批决定书25(五)流程图26
2、三、救济途径26(一)投诉26 3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7四、表单填写27见附件2-25五、有关说明28附件301. 市管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流程图302.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313.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请示564.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申请表575.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的决议586.原举办者与新举办者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协议书597.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变更登记表608.举办者个人简历619.担保函6210.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变更请示6311.民办
3、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表6412.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变更的决议6513.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注册地址变更请示6614.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注册地址变更申请表6715.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地址变更的决议6816.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的请示6917.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申请表7018.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的决议7119.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请示 72 4 20.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申请表 73 21.学校举办者同意学校分立、合并的意见7422.学校决策
4、机构关于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7523.行政许可告知书7624.行政许可承诺书7725.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78 5 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编码:(二)实施机构胶州市教体局牵头处室:胶州市教体局职成中心、学前教育管理中心配合处室:胶州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安监科、基建办、电教站、教研室(三)申请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四)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胶州市教体局职成中心、学前教育管理中心(胶州市福州南路232号)联系电话:82233823 8
5、2233366(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 2013年6月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 6 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
6、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登记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登记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2.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七条:“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校由区(市)教育
7、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设立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市)设立的,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民办学校变更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修改学校章程,并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六)办理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
8、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 7 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民办学校,其校(院)长、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设置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拟设学校所在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分布状况并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民办学校的选址、场地布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房屋质量安全和采光等要求;有食堂设施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卫生防疫的相关部门的规定。设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置学前教育机构,应应当具当具备备以下条件:以下条件:1举办民
9、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3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4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6有办园章程、教学计划、教材和规章制度;7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设设置小学,置小学,应应当具当具备备以下条件:以下条件:1.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10、 8 2.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3.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小学)规定的条件。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4.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 200 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 70 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 1/3。设设置初中学校,置初中学校,应应当具当具备备以下条件:以下条件:1.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
11、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2.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3.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初中)规定的条件。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4.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 300 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 1/3。设设立民立民办办中等及以下非学中等及以下非学历历学校,学校,应应具具备备下列条件:下列条件:1.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
12、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2.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 2 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 9 3.具有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 300平方米;校舍的租期不低于 3 年;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与设备;不得在居民住宅内办学。4.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 60 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 1/3。5.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 200 人次。市管民市管民办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变变更更举办举办者,者,应应具具备备下列条件:下列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13、。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2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原登记机关审核。市管民市管民办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变变更名称,更名称,应应具具备备下列条件:下列条件:1.民办学校名称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登记机关批准。2.民办学校名称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命名规定。3. 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市管民市管民办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变变更更层层次、次、类别类别,应应具具备备下
14、列条下列条件:件:民办学校层次、类别变更同直接设立。1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申请。2办学条件达到变更后相应层次、类别学校的设置基本标准,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和规划。 10 市管民市管民办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变变更地址更地址,应应具具备备下列条件:下列条件:1. 校舍面积应达到相应办学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和规划。2.民办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可租赁校舍,租期不少于三年。3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
15、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市管民市管民办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终终止,止,应应具具备备下列条件:下列条件:1.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登记机关批准的;被告被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或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及教职工。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市管民市管民办办学校分立、合并,学校分立、合并,应应具具备备下列条件:下列条件: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登记机关批准。2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
16、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市管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市管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应应重新登重新登记记注册。注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通过, 2013年 6 月修改)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登记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17、: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登记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登记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登记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由登记机关组织清算第;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