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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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二、适用范围 北京辖区内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附件第 393 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附件 2 第 24 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五、受理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六、审核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三处。 七、确
2、定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八、数量限制 多数量限制。 九、申请条件 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 十、禁止性要求 无。 十一、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书目及要求 1.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原名称;关于代表机构变更状况的说明;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拟用新名称; 2.如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系由股权变更引起,则应供应股权变更的具体资料;申请人控股权发生改变的,应按新设代表机构标准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 材料数量 申请材料一式 3 份,其中 2 份报送派出机构,1 份
3、报送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其中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十二、申请接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十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确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确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北京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北京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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