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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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柱府办发2022112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4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41.2.2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51.3适用范围61.4 工作原则72组织机构体系72.1组织机构
2、72.2现场指挥机构83.应急响应83.1信息收集与研判93.1.1信息收集93.1.2信息研判与会商103.2预警103.2.1预警分级103.2.2预警的启动条件11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123.2.4预警行动133.2.5预警解除143.3信息报告与通报143.3.1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143.3.2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程序及内容153.4事态跟踪研判163.5应急监测16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16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173.6事故源排查与处置183.6.1排查对象183.6.2切断污染源193.7应急处置20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203.7.2现场处置223.
3、7.3供水安全保障23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23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233.10响应终止244后期处置244.1善后处置244.2调查处理254.3总结评估254.4社会救助255应急保障255.1应急装备和物资贮备255.2应急队伍建设265.3通讯与信息保障265.4资金保障265.5宣传与演练266附则276.1预案制订与解释276.2预案实施276.3预案更新27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 预 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防控的能力,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工作,及时、有效、科学地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环境
4、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1.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7年6月27日);(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5、第34号);(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2018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第156号令);(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1.2.2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1.2.2.1技术标准规范(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
6、010);(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7)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7、)。按照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县城及各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指由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历次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4工作原则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分析,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做好物资、人员、技术准备
8、,确保有效开展应急处置。1.4.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相关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4.3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和单位是先期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1.4.4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救险先救人的原则,科学决策、指挥,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有效开展应急处置。2组织机构体系2.1组织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
9、指挥部由分管环保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本预案的日常管理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2.2现场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
10、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各成员职责见附件1。3应急响应石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1-1。图1-1应急响应流程图3.1信息收集与研判3.1.1信息收集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1)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
11、质异常信息。(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相关部门报告、群众举报获取事故信息。(3)通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饮用水源地上下游相邻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1.2信息研判与会商接到信息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2预警3.2.1预警分级根据石柱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应急指挥办公室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3.2.2预警的启动条件3.2.2.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1)接到市局指令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
13、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2)在石柱辖区内,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陆域或水域;(3)在石柱辖区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3.2.2.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1)接到市局指令或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通过
14、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4)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7)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面出现大面积生物死亡的,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3.2.3.1预警发
15、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类别、预警级别(2)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3)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4)警示事项根据不同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类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3.2.3.1预警级别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调整预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3.2.4预警行动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预警行动。预警
16、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2)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3)应急准备。按照职责,相应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3)
17、通知水源地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5)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3.2.5预警解除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
18、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3.3信息报告与通报3.3.1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1)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原则信息报告原则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2)信息报告与通报对象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综合组应向有未进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部门通报。3.3.2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程序及内容(1)初报初报程序对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按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报告。
19、初报内容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2)续报程序与内容续报程序现场应急指挥部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根据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县政府书面报告。续报内容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附应急监测快报和监测点位分布图等。(3)处理结果报告程序与内容处理结果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进行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
20、、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3.4事态跟踪研判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3.5应急监测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牵头,开展应急监测。事件处置初期,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
21、利局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
22、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监测范围、布点、频次及监测因子按如下原则进行布置:(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
23、污染带移动过程。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进行加密跟踪监测。(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4)监测项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确定监测因子。3.6事故源排查与处置3.6.1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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