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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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证上证 50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目 录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0 五、基金备案.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18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十一、基金管理
2、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 十二、基金的托管.34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35 十四、基金的投资.36 十五、基金的财产.42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4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7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5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7 二十二、违约责任.6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6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62 二十五、其他事项.63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一、前言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
3、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
4、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三)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5、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二、释义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6、合同:指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7、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2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
10、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11、司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12、包含 T 日)3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
13、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14、站及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
15、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2.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4.申购对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16、同 7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50 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现金替代: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
17、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3.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4.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
18、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5.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8.日/天:指公历日 69.月:指公历月 70.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
19、账户(简称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标的指数 上证 50 等权重指数(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努力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
20、资收益。(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四、四、基金份额的发基金份额的发售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募集目标、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发售价格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2.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3.基
21、金发售方式和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投资
22、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4.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5.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3、。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2.募集期间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
24、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五、五、基金备案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25、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在本基金认购期内,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3.如基金募集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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