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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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
2、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2(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第四条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
3、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五条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第二章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登记与查询第七条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八条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3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第九条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第十条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
4、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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