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正义_正义的内涵及其扩展_杨国荣.pdf
《重思正义_正义的内涵及其扩展_杨国荣.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思正义_正义的内涵及其扩展_杨国荣.pdf(1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重思正义 正义的内涵及其扩展杨 国 荣摘要:正义的原初内涵,体现于得其应得,后者又与权利无法相分。从本源层面看,权利的获得具有偶然性:无论是天赋的智力和体力,还是社会背景,最初对个体而言都非必然,以此为 “ 应得”的依据,无法避免社会的不平等。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但又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预设为其前提,这种预设基于逻辑的假设,呈现某种抽象的形态。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仍没有离开权利的视域。更为现实的取向,是在 “ 得其应得”之外,引入 “ 得其需得”的观念。以 “ 得其需得”为原则,获取社会资源的依据便不再仅仅是个体拥有的权利,而是需要本身。如果说罗尔斯主要以 “ 平等高于应得”为价值取向,
2、那么 “ 得其需得”则以 “ 仁道高于权利”为价值前提。“ 得其应得”主要体现底线之维的正义,相对于此,“ 得其需得”不仅扬弃了 “ 应得”的任意性和不平等性,而且赋予正义以仁道的规定,在这一理解中,正义的内涵也可以得到某种扩展。 “ 得其应得”主要彰显了正义在形式层面的本来含义, “ 得其需得”则既体现了正义的实质内涵,又为超越正义提供了历史前提。关键词:正义得其应得得其需得仁道高于权利作者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 ( 上海 ) 。历史地看,以正义为哲学的论题,大致可以追溯到柏拉图。 世纪 年代,罗尔斯 正义论的问世,又进一步引发了有关正义的种种讨论。然而,何为
3、正义的本然之义?正义是否包含自身的限度?能否通过扩展正义的内涵以克服其可能具有的限度?中国哲学是否可以提供对正义作扩展理解的思想资源?这一类问题仍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所谓 “ 重思正义” ,主要便指上述问题。一作为重要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原则,正义以得其应得为其原初的内涵。柏拉图是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中国重建” ( )阶段性成果。较早对正义作系统考察的哲学家,按照他的理解,正义就在于 “ 让每一个人得到最适合他的回报” ,以另一种方式来表述,所谓 “ 得到最适合他的回报”也就是得其应得。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的以上含义得到了更为明晰的表述。在他看来,“ 正义也就
4、是合乎比例或相称,不正义是不合乎比例或背离相称。因此,一方获取太多,另一方获取太少,便是不正义。对好的东西,以非正义方式行动的人获得太多,被非正义对待的人则获得太少。 ”获取太多,表明得到了不应得到的份额,亦即得其不应得;获取太少,则是未能得到本来应该得到的,亦即没有能够得其应得,两者从否定的方面表现了非正义的特点。与之相对,从正面看,正义意味着得到其应该得到的。在 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便将 “ 相同者应给予同等对待”视为正义的题中之义,而同等对待的具体含义,则首先体现在根据应得来分配。简言之,正义即在于得其应得。以得其应得为实质的内涵,正义与权利无法相分。所谓 “ 应得” ,也就是有权利获得
5、。穆勒曾指出:“ 正义这一术语通常涉及个人权利的观念。 ”具体而言,“ 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就是正义的;侵犯其合法权利,就是不正义的。 ” “ 一般认为,正义即每一人应该得到他应得的 ( 不管是善还是恶) ,不正义则是他得到了他不应得到的善的结果或经历了不应得的恶的遭遇。 ”这里包含三项,即权利、应得与正义,权利规定了应得,基于权利的应得则意味着正义,其中,权利具有某种原初的意义:体现正义的应得,即依据于权利。以上意义中的权利,首先与个体相关,穆勒有关 “ 个人权利”的表述,便肯定了这一点。在西方思想的传统中,作为应得依据的权利,主要亦与个体相涉。在本源的层面,个体权利体现于个体与自身的关系
6、,亦即所谓 “ 自我所有” 。洛克已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这种自我所有的权利,不仅使个体能够支配自身,而且赋予其以获得更广视域权利的可能。洛克的以下论述便对此作了肯定:“ 他的身体所从事的重思正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参见 ,“ , ” ,“ , ” , , , : , , ,“ , ” , 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
7、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换言之,财产权源于自我所有,包括个体对自身劳动及其结果的拥有权利,同时又为个体得其应得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依据权利而拥有,也就是基于资格 ( )而获得。在谈到分配正义时,诺齐克指出:“ 如果每一个人有资格拥有他在分配中所占有的,这种分配就是正义的。 ”这里的 “ 有资格拥有” ,也就是得其应得,它意味着占有或获取应当以资格或权利为根据。由此,诺齐克对社会的再分配提出了质疑: “ 从资格理论的观点看,再分配确实是一件严重的事,因为它侵犯了人们的权利。 ”与根据资格和权利分配不同,再分配以财富或社会资源从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转移为实质的指向,这种转移并
8、不完全以洛克所说的自我权利或诺齐克所理解的资格为依据,相反,它涉及一部分人被迫出让他们本来有权利和资格占有的财富,从而,对诺齐克来说,其中蕴含着对这部分人权利的侵犯。具体而言,根据诺齐克的看法,“ 无论是通过对工资征税,或是对超过一定数额的工资征税,还是通过夺走利润,或是通过一口社会大锅以致不清楚某物来自何处又去往何处,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都涉及侵占别人的劳动。夺走别人的劳动成果等于是夺走他的时间,命令他从事各种活动。如果人们在某个时期强迫你做某些工作,或做某些没有报酬的工作,那么他们就是未经你的决定而确定你应做什么、应为何种目的工作。他们在你之外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使他们成为你的部分拥有者,并
9、给予他们一种对你的所有权。 ”按诺齐克的理解,这种状况显然是非正义的,而其非正义性的实质,主要便在于侵犯了人本来拥有的权利并剥夺了其原有的资格。这种理解进一步确证了正义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联。不难注意到,从亚里士多德到诺齐克,西方思想传统中的正义观念以得其应得为内涵,应得本身则以个体权利或资格为依据。当然,权利并不具有终极的意义,其自身也有来自何处的问题。就西方思想传统所理解的权利而言,首先涉及的是天赋或先天性。洛克所说的自我所有作为原初的权利,便是天赋而成:按洛克的理解,个体对自身所拥有的所有权,具有先天的性质。引申来说,人所具有的智力、体力,也具有天赋的一面:无论是精神层面的资质,还是形体上
10、的状态,人与人之间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最初并非基于后天的社会作用。通过化为人的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洛克: 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 年,第 页。 , , , , : , , , , , , , , , , , 不同能力,以上先天形态的智力、体力又构成了人应得的条件:具有一定能力往往拥有获得相应社会资源的权利。个体权利不仅关乎天资,而且涉及现实的社会生活。不同的社会地位,包括家庭出身以及与之相关的教育状况、可动用的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差异,赋予个体以不同的权利,后者使之在社会机会、社会资源的获得和运用方面,处于相异的地位。出身于书香门第、富裕家庭的个体,常常较家境贫寒或世代缺乏文化的个体更能受
11、到良好的教育,这种良好的教育背景又给予相关个体以获取更好社会机会以及社会资源的权利和资格。同样,社会中的一些个体常常因不同机缘而在社会各界有各种人脉,后者也使相关个体拥有了某种特定的资格并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方面处于有利地位。基于天资和社会背景的权利或资格,对个体而言具有偶然的特点。以此为应得的依据,固然合乎得其应得意义上的正义,但也使之具有某种运气的性质。在引申的意义上,与应得相关的权利或资格,同时关乎个体自身的努力和贡献。当洛克将土地与劳动联系起来,并以此为个体获得原初财富的权利时,也已多少有见于个体自身的作用构成了财富占有的依据之一。当然,在洛克那里,个体的这种作用本身又基于个体对自身的先天
12、拥有。广而言之,在社会领域,个体在不同意义上的努力、付出和贡献,也可以成为其获得社会资源的依据,并为其提供获得这种资源的权利或资格。劳动者参与了劳动过程,便有获得报酬或工资的权利,企业家从事合法有效的经营活动,便有获得相关利润或收益的资格和权利,如此等等。要而言之,作为应得的依据,资格或权利都与一定个体相关,并具有个体性的特点。无论是先天禀赋,还是最初的社会背景,其实际的意义都体现于一定个体。社会领域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样以个体为承担者,并通过个体的活动而构成其获得相关社会资源的依据 ( 资格) 。以应得和权利为核心,正义更多地体现了社会的分化或个体的相分。二基于应得的上述正义观念,涉及社会领域
13、存在的偶然性、任意性。如前所述,应得以个体的权利为依据,然而,从本源的层面看,无论是天赋的智力和体力,还是最初的社会背景 ( 包括出身于某种家庭) ,对个体而言都非必然,而是与某种偶然之运相关。当这种偶然的因素成为个体 “ 应得”社会资源的依据时,便无法避免社会的不平等,与之相关的正义也难以达到真正的社会公正。罗尔斯已注意到以上方面。依他之见,“ 从道德的观点看,自然资质的最初禀赋和它们的偶然发展以及人的早期生活中的秉性,都是任意的。 ” “ 没有人应得他在自重思正义然资质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在这里特别将天资、原初的社会地位视为偶然、任
14、意的因素,作为任意获得的规定,这种具有偶然性的天资和原初的社会地位也无法成为 “ 应得”的依据。可以看到,罗尔斯指出人的最初资格和权利的偶然性与任意性,旨在强调人们不能据此而 “ 获得” ;与这种偶然性相关的正义则由此受到了质疑。进一步,对罗尔斯而言,即使前面提到的自我努力,也难以为应得提供依据。诚然,个体的后天努力不同于先天禀赋和偶然获得的社会背景,但这种努力同样受到先天偶然因素的制约:“ 显然,个体愿意作出的努力,受到其天赋的能力、灵巧性以及不同选择机会的影响。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天赋较好的人更可能自觉地努力,从而毋庸置疑也会更为幸运。 ”这样,后天努力方面的差异,也似乎至少可以部分地
15、追溯到其原初禀赋的不同。事实上,在罗尔斯以前,马克思已指出了这一点,在马克思看来,个体的权利 “ 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当然,马克思主要强调所谓平等的个人权利实质上蕴含着不平等,罗尔斯则着重将这一事实与正义联系起来:按罗尔斯的理解,基于个体权利的 “ 应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天赋资质或早先的社会地位为依据,作为公平的正义无法以此为基础。如何扬弃基于应得的正义?如所周知,罗尔斯首先提出无知之幕的预设:“ 正义原则的选择,发生于无知之幕的背后。 ”在无知之幕下,人们不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位置,不知道自己的阶级地位或社会状态,也不知道自己能够获得什么样的自然
16、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甚至也不知道自己的道德观念和心理偏向。由此,便可达到某种原初状态 ( ) 。由于对自己可能具有的社会背景、能力一无所知,因而,人们便可形成公平的正义原则。以上述无知之幕与原初地位的预设为前提,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一,“ 每一个人都拥有对于最广泛的整个同等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这种自由体系和其他所有人享有的类似体系具有相容性” ;其二,“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被这样安排,以使它们 ()既能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大限度地获利,又合乎正义的储存原则; ()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使职务和岗位向所有人开放。 ”以上观念的核心是平等,差别原则可以视为平等无法完全
17、实现时的一种补偿。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 , , , : , , ,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年,第 页。 , , , , , , 罗尔斯的以上看法注意到作为 “ 应得”原初依据的条件所内含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并试图以平等原则克服这种偶然性和任意性。就人的存在而言,智力、体力方面具有何种天赋以及出身于什么样的家庭等,都取决于某种运气,所谓偶然、任意,也体现了这种原初的运气。基于天赋、最初的社会背景而获得社会资源,无疑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天资、社会背景较好者,常常有 “ 权利”或 “ 资格”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平等的追求相对,这一意义上的 “ 应得”和 “ 权利”既蕴
18、含着社会的不平等,也趋向于个体间的分离。事实上,以 “ 应得”和 “ 权利”为内涵的正义,无法避免以上归宿。罗尔斯追求以公平和平等为指向的正义,并以此扬弃基于 “ 应得”的正义,体现了正义理解方面的某种转换。然而,罗尔斯所推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 ) ,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预设为其前提,这种预设本质上属于理想化的思想实验。罗尔斯本人也肯定了这一点:“ 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能认为是实际的历史事态,也不同于文明的初期状况,它可以理解为旨在达到某种正义概念的纯粹假设的情形。 ”在这里,罗尔斯将实际的历史形态与纯粹假设的形态作了区分,明确承认原初状态仅仅是一种假设。如所周知,近代的一些思想家,如卢梭、
19、洛克、霍布斯等,曾预设了某种自然状态,尽管这种预设并非以人类社会的实际演进为依据,从而,关于自然状态的设定不同于人类文明衍化的真实描述,但其中却展示了某种历史的视域。相形之下,罗尔斯以纯粹的假设为推论的依据,则更多地展现了逻辑的视域。如果说,自然状态中的“ 历史视域”试图以历史回溯的方式为涉及个体权利的契约论提供 “ 历史”的依据,那么原初状态中的 “ 逻辑视域”则主要表现为以理想化的方式,为所谓平等的正义原则提供 “ 逻辑”的理由。二者都呈现抽象的趋向,比较而言,罗尔斯基于思想实验的逻辑推论,更多地体现了分析的哲学进路。分析性哲学进路以注重形式层面的逻辑推论为特点,其中包含着某种抽象性,后者
20、不仅体现在其预设的前提之中,而且渗入 “ 平等高于应得”这一基本观念。如果说,以 “ 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为出发点,主要在疏离现实社会关系的意义上蕴含了抽象的趋向,那么,“ 平等高于应得”等观念虽然涉及 “ 平等”这一类具有实质含义的价值关切,但却仅仅偏于一端、未能注意相关存在的多重方面,从而呈现另一种意义上的抽象性。罗尔斯注意到个体所获天资、社会背景作为应得重思正义在 作为公平的正义 正义新论中,罗尔斯认为:“ 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当应得被理解为在公平条件下所挣得的资格的时候,我们通常确实对于这些东西是应得的。 ”( 罗尔斯: 作为公平的正义 正义新论 ,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21、社, 年,第 页)这一看法似乎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应得,但这种应得乃是以 “ 公平条件下所挣得的资格”为前提,其实质并未超出罗尔斯基于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所作的平等预设。 , , 的最初根据,具有偶然性和任意性,但由此拒斥应得本身,则蕴含着对差异的否定。事实上,罗尔斯所提出的差异原则,最终指向的是消除差异或至少消除差异可能引发的不平等效应。正如其基于逻辑预设的平等观念具有抽象性一样,以平等消解差异的取向,也蕴含内在的抽象性质。天资、禀赋作为最初潜能,其获得无疑具有偶然性、任意性,但这种天资、禀赋需要经过后天的努力,才能转化为现实能力,并由此为个体获取社会资源提供权利或 “ 资格” 。尽管如罗尔斯所
22、言,后天的发展受到先天资质的影响,但个体的后天努力确实也参与了现实能力的生成,这种努力显然不同于任意、偶然的运气,基于这种现实能力的 “ 应得” ,也无法以抽象的平等加以拒斥。按其实质,与 “ 应得”相关的正义,也内含对以上个体努力的确认。同时,罗尔斯将 “ 应得”与 “ 合法期望”视为彼此相对的两个方面,并试图基于后者而达到正义,然而,与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预设相近,“ 合法期望”尽管关乎社会层面的所谓制度,但它本身主要呈现为意向的形态,从而也缺乏现实的品格。进一步看,平等原则不能以简单、抽象的剥夺为其具体落实的前提。就不同个体而言,天资、出身等方面拥有较好运气的人和运气相对不好者,都应被公
23、正地对待:对天资、出身处于不利地位 ( 运气不好)的个体,固然需要从获取社会资源等方面,保障其发展权利;对这方面处于有利地位 ( 运气较好)者,也应从自主发展的角度,维护其相应权利。诺齐克已注意到这一点,在他看来,“ 无论从道德的观点看人们的自然禀赋是否具有任意性,他们对这些禀赋都是有资格的,并且对因这些禀赋而产生的结果也具有资格。 ”这一看法所着重的,便是对人们在天资方面差异的承认,尽管不能将这种天资方面的区分视为天然合理的规定,但承认以上差异,并非毫无意义。对运气不好的人的弥补和保障,不应以抑制、打压运气好的人这一类方式来实现:后者的权利,同样需要保障。运气具有不可控性和不可预期性,就其实
24、质而言,“ 应得”与运气的关联,其意义在于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基于应得之正义的限度,如后文将进一步讨论的,这种限度无疑需要克服。然而,“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 ”( 孟子滕文公上)个体之间总是存在不同的规定,社会既不应无视个体间的这种区分,也不能试图以否定 “ 应得”来人为地抹平这种差异。三以得其应得为内涵,正义取得了其本然形态。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期 , , , , , , 价值原则,正义从一个方面为社会资源 ( 包括发展机会)的合理占有和分配提供了依据。“ 应得”首先基于个人权利:得其应得的实质,也就是相关个体有权利获得一定的社会资源或发展机会。在得其应得的形态下,个人的
25、权利构成了正义的核心。尽管如罗尔斯已注意到的,个体权利作为应得的依据,其原初的起源有偶然、任意的一面,但这种权利被社会认可之后,便与基于应得的正义形成了内在关联。然而,个体权利虽然通过参与社会资源 ( 包括发展机会)的有序占有、分配而担保了与应得相关的社会正义,但个体的权利本身更多地呈现彼此相分的一面:个体之间在体力、智力、成长 背景 等方 面 存 在种 种 差 异,其现 实 能力、社会地位也相互区分,由此导致了个体在拥有权利方面的分别。个体在权利上的差异,同时也使个体之间形成彼此相分的界限,对自我权利的维护,既意味着拒斥外在的侵犯和强加,也使个体之间的关系更多地呈现相互划界的特点。权利往往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正义 内涵 及其 扩展 杨国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