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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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的决定已经中国 银监会2017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的决定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决定对中 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 号)进行如下修改:一、在第十条第三款后增加一款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 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
2、者入股中资商业 银行的相关规定”。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 业银行总行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 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 请。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告”。四、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支行的开业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 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筹建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 内作出
3、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修改为“支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 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 定”。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七)项“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 案件;”修改为“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但为落 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情形除外;六、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规定“前款所指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事 项,如需另经银监会或银监局批准设立,或者需银监会或银监局进行股东资格审核,那么相关 许可事项由银监会或银监局在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时对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参股和 收购行为进行合并审查并作出决定二七、将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中的“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 重大案件”删除。八、将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 类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 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二 修改后的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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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资 商业银行 行政许可 事项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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